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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減資與清算
法定合并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合并決議
4.通知債權人
5.依法進行登記
合并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股東(大)會對合并事項進行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權。
通知債權人
(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分立
1.分立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股東(大)會對分立事項進行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權。
2.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解釋】由于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分立并未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因此,公司分立時應通知、公告債權人,但債權人沒有“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3.債權債務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單選題】白陽有限責任公司分立為陽春有限責任公司與白雪有限責任公司時,在對原債權人甲的關系上,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白陽公司應在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書后30日內,可要求白陽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陽春公司與白雪公司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D.白陽公司在分立前可與甲就債務償還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答案】B
【解析】在分立程序中債權人沒有“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減資程序
1.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地修改公司章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對于股東(大)會通過的減少注冊資本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
(1)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12年)
A.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B.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C.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D.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答案】C
表2—7 合并、分立、減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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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 |
減資 | |
通知/公告 |
√ |
√ |
√ |
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
√ |
√ | |
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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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
√ |
√ |
√ |
公司清算
1.是否需要清算?
(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不需要進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
公司的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該公司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后應當申請工商注銷登記。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擬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關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乙公司不必進行清算,但必須辦理注銷登記
B.乙公司必須進行清算,但不必辦理注銷登記
C.乙公司必須進行清算,也必須辦理注銷登記
D.乙公司不必進行清算,也不必辦理注銷登記
【答案】A
2.清算組的組成
(1)自行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2017年新增)
【解釋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2017年新增)
【解釋3】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2017年新增)
(2)指定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解釋】如果“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011年單選題)
(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①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例題·單選題】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且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的,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相關人員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下列各項中,屬于該相關人員的是( )。
A.公司股東
B.公司董事
C.公司監事
D.公司經理
【答案】A
3.清算組的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債權登記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解釋】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中依法清償。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5.清算方案的確認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2)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清算結束
(1)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2)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7.未依法清算的法律責任
(1)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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