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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基本規定
(1)銷售貨物;
(2)進口貨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4)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解釋1】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內。
【解釋2】單位員工為本單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解釋】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時,委托方視同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1】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解釋2】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不視同銷售貨物。
【例題•單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下列行為中,不應視同銷售貨物的是( )。
A.將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B.將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C.將自產的貨物捐贈給貧困地區的兒童
D.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投資者
【答案】A
【例題•單選題】某服裝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2月,銷售男裝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含稅銷售額200萬元;銷售女裝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取得含稅銷售額120萬元。將外購的布料用于集體福利,該布料購進價為20萬元,同類布料不含稅銷售價為30萬元。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該服裝廠當月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A.46.5
B.49.9
C.51.6
D.54.4
【答案】A
【解析】(1)將外購的布料用于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2)銷售服裝時不論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計算銷項稅額;(3)該服裝廠當月增值稅銷項稅額=(200+120)÷(1+17%)×17%=46.5(萬元)。
3.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交割環節)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縫紉業務;
(5)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
4.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解釋】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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