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二十七 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見表1—37)。
(二)一般銷售商品業務收入的賬務處理
在進行銷售商品收入的賬務處理時,第一,在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時,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第二,結轉相關的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的,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應按應收或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確定的銷售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銷售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企業也可在月末結轉本月已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三)已經發出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的處理
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應確認收入。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銷售方式下,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具體見表1—38。
(四)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和銷售折讓的處理
企業銷售商品滿足確認收入條件時,應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在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時,應注意下列因素:
1.商業折扣
企業的商業折扣在銷售時即已發生,其不構成商品最終成交價格的一部分,因此,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是扣除商業折扣后的凈額。
2.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是一種理財費用,是企業為盡快回收資金,對顧客提前付款的行為給予的一種優惠。現金折扣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在確定銷售商品收入時不考慮預計可能發生的現金折扣。
3.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是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1)如果發生銷售折讓時,企業尚未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則應在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直接按扣除銷售折讓后的金額確認。
(2)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發生銷售折讓時,按應沖減的銷售商品收人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應沖減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退還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五)銷售退回的處理
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銷售退回,應分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對于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若原發出商品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2.對于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成本等。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六)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
銷售方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發出商品,并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在此之前預收的款項作為預收賬款。
(七)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向受托方計算支付代銷手續費,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價格銷售代銷商品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同時將應支付的代銷手續費計入銷售費用;受托方應在代銷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代銷手續費,確認勞務收入。
(八)銷售材料等存貨的處理
企業在日常活動中還可能發生對外銷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隨同商品對外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等業務。企業銷售原材料、包裝物等存貨也視同商品銷售,其收入確認和計量原則比照商品銷售處理。企業銷售原材料、包裝物等存貨實現的收入以及結轉的相關成本,通過“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 考點二十八 提供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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