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煙葉稅
1. 煙葉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
2. 煙葉稅的征稅范圍包括晾曬煙葉、烤煙葉。
3. 煙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
4. 煙葉稅的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
=煙葉收購價款×(1+10%)×稅率
5. 煙葉稅在煙葉收購環節征收。
6. 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7. 對依法查處沒收的違法收購的煙葉,由收購罰沒煙葉的單位(而非罰沒單位)按照購買金額計算繳納煙葉稅。
8. 煙葉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相關鏈接】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包括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案例】某卷煙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11月份收購煙葉生產卷煙,取得合法收購憑證上注明煙葉收購價格為50萬元;該卷煙廠按照規定的方式向煙葉生產者支付了價外補貼,并與煙葉收購價款在同一收購憑證上分別注明。
【解析】該卷煙廠本月收購煙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50×(1+10%)×(1+20%)×13%=8.58(萬元)。
耕地占用稅
1. 納稅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
2. 征稅范圍
(1)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①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②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
③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征收耕地占用稅。
④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以及用于種植蘆葦并定期進行人工養護管理的葦田,屬于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
(2)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3. 稅率:有地區差別的幅度定額稅率。
4. 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一次性繳納。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5. 免征耕地占用稅的項目: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提示:
【1】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率征收耕地占用稅。
【2】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率征收耕地占用稅。
6. 下列項目占用耕地,可以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標準征收耕地占用稅。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
(2)公路線路;
(3)飛機場跑道、停機坪;
(4)港口;
(5)航道。
7. 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可以按照當地的適用稅額標準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8. 按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補繳耕地占用稅。
9.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2)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10. 納稅地點
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11.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12. 臨時占用耕地
(1)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
(2)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1. 原油
(1)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
(2)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 天然氣,包括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3. 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4. 其他非金屬礦,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粘土、砂石,以及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5. 金屬礦,包括稀土、鎢、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以及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產品。
6. 海鹽,指海水曬制的鹽,不包括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
7. 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的試點
(1)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的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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