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除特別說明外,甲公司對于3個月以內賬齡的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確定為5‰。根據稅法規定,按應收款項期末余額5‰計提的壞賬準備允許在稅前抵扣。不考慮除增值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甲公司按當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甲公司20×4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5年2月28日完成,在此之前發生的20×4年度納稅調整事項,均可進行納稅調整。甲公司20×4年度財務報告于20×5年3月31日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
2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發生如下交易或事項:
(1)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4年10月4日從其購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證明單。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為200萬元,增值稅為34萬元,銷售成本為185萬元。假定甲公司銷售該批商品時,銷售價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至20×5年1月14日,該批商品的應收賬款尚未收回。
(2)2月25日,甲公司辦公樓因電線短路引發火災,造成辦公樓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
(3)2月26日,甲公司獲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預計應收丙公司賬款250萬元(含增值稅)收回的可能性極小,應按全額計提壞賬準備。甲公司在20×4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期償還債務,因而按應收丙公司賬款余額的50%計提了壞賬準備。
(4)3月5日,甲公司發現20×4年度漏記某項生產設備折舊費用200萬元,金額較大。至20×4年12月31日,該生產設備生產的已完工產品尚未對外銷售。(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影響)
(5)3月15日,甲公司決定以2 400萬元收購丁上市公司股權。該項股權收購完成后,甲公司將擁有丁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會提議的利潤分配方案為:提取法定盈余公積620萬元,分配現金股利210萬元。甲公司根據董事會提議的利潤分配方案,將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作為盈余公積,將擬分配的現金股利作為應付股利,并進行賬務處理,同時調整20×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
要求:
(1)指出甲公司發生的上述(1)、(2)、(3)、(4)、(5)、(6)事項哪些屬于調整事項。
(2)對于甲公司的調整事項,編制有關調整會計分錄。
(3)填列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調整表中各項目的調整金額(調增數以“+”表示,調減數以“-”表示)。
(“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利潤分配”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答案】:
(1)調整事項有:(1)、(3)、(4)、(6)。
(2)對于甲公司的調整事項,有關調整會計分錄為:
事項①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貸:應收賬款 234
借:庫存商品 18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85
借:壞賬準備 1.17(234×0.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17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56〔(200-185-1.17)×33%〕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56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27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27 〔200-185-1.17-4.56〕
借:盈余公積 0.93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0.93 (9.27×10%)
事項③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5
貸:壞賬準備 125 (250×5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1.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1.25(125×33%)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83.7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3.75
借:盈余公積 8.38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8.38
事項④借:庫存商品 200
貸:累計折舊 200
事項⑥借:應付股利 21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10
(3)填列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調整表中各項目的調整金額:
資產負債表項目 |
調整金額(萬元) |
應收賬款 |
-357.83(-234+1.17-125) |
存貨 |
+385(185+200) |
固定資產 |
-200(折舊)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41.25 |
應交稅費 |
-38.56 (-34-4.56) |
應付股利 |
-210 |
盈余公積 |
-9.31 (-0.93-8.38) |
未分配利潤 |
+126.29(-9.27+0.93-83.75+8.38+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