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待執行合同、企業重組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在新準則中,對待執行合同、企業重組形成的或有事項作了特別的強調,屬于新增加的內容。
(1)待執行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比如,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商品銷售合同、勞務提供合同、讓渡資產使用權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于待執行合同。
待執行合同本身不屬于或有事項準則規范的內容,只有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或有事項準則規范的或有事項。虧損合同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①企業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可能出現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情況時,待執行合同即變成了虧損合同,此時,如果與該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通常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
②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如果與該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和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通常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例4】 天空公司與乙公司于2007年8月簽訂不可撤銷合同,天空公司向乙公司銷售設備50臺,合同價格每臺100萬元(不含稅)。該批設備在2008年1月25日交貨。
至2007年末天空公司已生產40臺設備,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單位成本達到102萬元,本合同已成為虧損合同。預計其余未生產的10臺設備的單位成本與已生產的設備的單位成本相同。則天空公司對有標的部分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沒有標的部分確認預計負債。會計處理如下:
(1)有標的部分,合同為虧損合同,確認減值損失:
借:資產減值損失 80
貸:存貨跌價準備(40×2) 80
(2)無標的部分,合同為虧損合同,確認預計負債:
借:營業外支出 20
貸:預計負債(10×2) 20
在產品生產出來后,將預計負債沖減成本:
借:預計負債 20
貸:庫存商品 20
這說明,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時候,就已經將損失反映在當期的損益中了。
①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②企業重組的會計處理是:
a.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例5】2007年12月甲公司因第五業務分部長期虧損,決定進行重大業務重組。按照重組計劃,需要發生直接重組支出300萬元。該重組業務所涉及到的人員,實施計劃等詳細計劃已于2007年年末前對外公布。甲公司應按或有事項準則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300
貸:預計負債(應付職工薪酬) 300
b.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不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不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例如,某公司董事會決定關閉一個事業部。如果有關決定尚未傳達到受影響的各方,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實施該項決定,表明該公司沒有承擔重組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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