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A.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前提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2.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B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核算要點:
1.同樣要設置“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明細科目為“成本”、“公允價值變動”;
2.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區別是: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再計提折舊,不再進行攤銷,也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
3.設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期末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的影響。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待處置該投資性房地產時,將其持有期間累計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4.取得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1.要求規定:
成本模式可以轉為公允價值模式,但公允價值模式不得轉為成本模式。
企業對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選擇要統一。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處理:
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要進行追溯調整,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具體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變更日的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賬面余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公允價值—賬面價值)×90%,或借記]
盈余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10%,或借記]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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