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下的表決權的被投資單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的情況:
(1)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少成員。
(4)在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在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之一,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 的合并范圍。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比如,盡管P公司有權任免S5公司由11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的6名董事,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規定,S5公司所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董事會表決,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與此同時,還必須經第二大股東派出的至少1名董事同意,在這種情況下,S5公司董事會決議的形成要得到第二大股東派出的至少1名董事的同意,實質上P公司無法單方面主導S5公司的董事會,也就無法單方面控制S5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P公司不符合合并財務報表準則所規定的控制標準,P公司不能控制S5公司,P公司不應當將S5公司納入其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3.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對潛在表決權的考慮
企業應當考慮影響潛在表決權的所有事項和情況,包括潛在表決權的執行條款、需要單獨考慮或綜合考慮的其他合約安排等。但是,本企業和其他企業或個人執行潛在表決權的意圖和財務能力對潛在表決權的影響除外。潛在表決權僅作為判斷是否存在控制的考慮因素,不影響當期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之間的分配比例。
(四)所有子公司都應納入母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下列被投資單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應當納入母公司的企業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一是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原子公司;二是已宣告破產的原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規定,投資企業對于與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不應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據有關公司章程、協議等,表明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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