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金融資產之間重分類的處理
1.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于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以上兩種情形下的賬務處理為:應在重分類日,按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例9-8】 20x8年1月1日,甲公司從深圳證券交易所購入B公司債券100 000份,支付價款11 000 000元,債券票面價值總額為10 000 000元,剩余期限為5年,票面年利率為8%,于年末支付本年度債券利息;甲公司將持有B公司債券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0x9年7月1日,甲公司為解決資金緊張問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按每張債券101元出售B公司債券20 000份。當日,每份B公司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01元、攤余成本為100元。
假定出售債券時不考慮交易費用及其他相關因素。
甲公司出售B公司債券20 000份的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 20x9年7月1日,出售B公司債券20 000份
借:銀行存款 2 020 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B公司債券——成本、利息調整 2 000 000
投資收益——B公司債券 20 000
(2) 20x9年7月1日,將剩余的80 000份B公司債券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B公司債券——成本 8 080 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B公司債券——成本、利息調整 8 000 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B公司債券 8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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