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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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貨
第一節 存貨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一)外購的存貨
(二)委托外單位加工取得的存貨
【提示1】按稅法規定,收回后連續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再加工后的應稅消費品出售時應繳納消費稅,之前加工環節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允許從中扣除,因此會計處理上,將加工環節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未來便可以直接抵扣銷售時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貸方金額;而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或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出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也就不能抵扣前期繳納金額,且消費稅是價內稅,所以加工環節的金額應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提示2】委托加工環節,委托方應交消費稅的計算:
①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時,消費稅=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消費稅稅率
②受托方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時,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實際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提示3】對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考生應重點掌握增值稅、消費稅什么時候計入成本。此外委托加工存貨入賬成本的計算或構成要素是選擇題的常見出題點。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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