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方式
(1)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即=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間接費用)
(2)出包方式下的會計核算
入賬價值=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安裝設備支出+分攤的待攤支出
在出包工程過程中可能還會發生一些共同的支出,如研究費用、監理費用等。在賬務處理時應通過下列公式分配計入相應的工程項目中。
待攤支出分配率=累計發生的待攤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在安裝設備支出)×100%
某工程應分配的待攤支出=某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和在安裝設備支出合計×分配率
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范圍
1.不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①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②按規定單獨作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③改擴建期間的固定資產;
④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2.折舊計提范圍的認定中易出錯的項目
①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需計提折舊,而且折舊費用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②因大修理而停工的固定資產需要提取折舊,但折舊費用按正常的方式處理,即不一定就是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③替換設備要提折舊。
3.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1.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前提條件
企業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企業一旦選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就應當對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2.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②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3.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①會計處理原則
企業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不提減值,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
②一般分錄
A.期末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時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B.期末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C.收取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D.計算應交營業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另外,采用此模式形成的初始入賬成本應列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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