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四十】金融資產的內容和分類
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以下幾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提示1】長期股權投資也屬于金融資產。
【提示2】不同類的金融資產,初始計量與后續計量不一樣,所以,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核算科目:交易性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股票、債券、基金等)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一組股票)
(3)屬于衍生工具(認股權證)。
2.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提示】在四類金融資產核算中,如果是衍生工具則歸入第一類,其他三類均屬于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通常情況下,劃分為此類的金融資產應當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因此,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小結】
投資工具 |
類 別 |
是否包含衍 生金融工具 |
股票、債券 |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 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 |
債 券 |
持有至到期投資 |
× |
債券、股票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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