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原則
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原則,與持有至到期投資大致相同。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2)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該貸款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3)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貸款和應收款項的主要賬務處理
貸款是商業銀行的一項主要業務,應設置“貸款”科目對案規定發放的各種貸款(如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以及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貸款、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進行核算。一般企業的應收款項,通常設置“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核算。
與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有關的主要賬務處理:
1.應收賬款的賬務處理
(1)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發生的應收賬款,按應收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按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2)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分別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對重組債權進行處理。具體參見本書第十二章的相關內容。
2.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1)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應收票據”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2)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3)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4)商業匯票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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