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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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乙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在10月10 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將甲公司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1. 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為2000萬元。其中包括:
(1)已作為丁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250萬元;
(2)管理人發現甲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無償轉讓14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并于2007年10月1日將該財產全部追回;
(3)甲公司綜合辦公樓價值800萬元,已用于對所欠乙企業500萬元貨款的抵押擔保,該抵押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貨款尚未支付。
2. 欠發職工工資200萬元、欠交稅款100萬元;管理人于7月15 日解除了甲公司與丙公司所簽的一份買賣合同,給丙公司造成了120萬元的經濟損失。
3. 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40萬元。
要求:
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哪些屬于破產費用?哪些屬于共益債務?
(2)對甲公司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可以就其120萬元的經濟損失申報債權?并說明理由。
(4)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丁銀行、乙企業均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在債權人會議上就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表決中是否享有表決權?并說明理由。
(5)根據本題的具體數字,簡述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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