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答案]B
[解析]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
[答案]B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勞務出資;(2)選項B: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選項C:有限合伙人丁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事務;(4)選項D: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11
[答案]B
[解析]選項B:投資總額在420-1000萬美元之間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投資總額50%。
12
[答案]D
[解析]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
13
[答案]C
[解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4
[答案]B
[解析]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15
[答案]C
[解析](1)選項A: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2)選項B: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選項C: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選項D: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6
[答案]A
[解析](1)選項A:甲屬于偽造人,由于偽造人在票據上根本沒有以自己名義簽章,因此不應承擔票據責任;(2)選項B:乙公司屬于被偽造人,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3)選項CD:丙和丁屬于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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