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2 頁:多選題 |
第 3 頁:判斷題 |
第 4 頁:簡答題 |
第 6 頁:綜合題 |
五、綜合題
2012年1月,李某設立了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甲公司),注冊資本為550萬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價款期限為2年。陳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條款:凡是與本借款債務清償有關的糾紛,應提交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甲公司以其價值350萬元的公司廠房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約定:甲公司不償還到期借款本息,該廠房歸乙銀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滿,甲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借款本息。乙銀行調查發現,李某在繳納出資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等方式抽逃了100萬元出資。為實現借款債權,乙銀行以甲公司、李某、陳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取得甲公司廠房的所有權: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萬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向乙銀行承擔清產責任;要求陳某承擔保證責任。
在庭審中,甲公司抗辯:(1)抵押合同中約定了“甲公司不償還到期價款本息,該廠房歸乙銀行所有”,該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無效;(2)借款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本案應由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陳某抗辯:(1)自己未與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階層,不具有代償能力,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3)即使自己承擔保證責任,乙銀行也應先實現抵押權。
李某抗辯:借款債務人是甲公司,自己不應當向乙銀行承擔借款清償責任。
經查,甲公司、陳某在首次開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協議:甲公司、陳某與乙銀行之間未對實現擔保權利的順序作出特別約定。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物權、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題干】甲公司主張抵押合同全部無效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根據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該條款無效。該條
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考點】合同的擔保
(2)【題干】甲公司主張本案應由A市仲裁委員會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乙公司在首次開庭前均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協議,視為放棄仲裁,所以甲主張不成立。
【考點】經濟仲裁與訴訟
(3)【題干】陳某的抗辯(1)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保證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陳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即構成保證,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陳某主張不成立。
【考點】合同的擔保
(4)【題干】陳某的抗辯(2)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根據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點】合同的擔保
(5)【題干】陳某的抗辯(3)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成立
【解析】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考點】合同的擔保
(6)【題干】李某的抗辯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其在公司不能清償和抽逃出資本息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李某抽逃100萬出資,乙銀行可以請求其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所以不成立。
【考點】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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