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綜合題答案]
(1)該企業的做法有以下錯誤之處:
①以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小汽車,由于貨物已經發出并辦妥了托收手續,應計入當期銷項稅額。
②購進原材料的保險費用、裝卸費用不能按7%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③發生意外事故損失庫存原材料金額中的運輸費用部分不能按17%計算轉出進項稅額。
(2)當期應納增值稅=(450×17%+102)-[3.4+10.2+20×7%+1.2+2×7%-(35-2.79)×17%-2.79÷(1-7%)×7%]=167.85(萬元)
應補繳增值稅=167.85-91.05=76.80(萬元)
(3)當期應納消費稅=(450+600)×9%=94.50(萬元)
應補繳消費稅=94.50-54=40.50(萬元)
(4)少申報繳納的稅款=76.80+40.50=117.30(萬元)
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稅額=167.85+94.50=262.35(萬元)
少申報繳納的稅款占應納稅額的比例為44.71% [(117.30÷262.35)×100%]
該企業2009年3月故意少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屬于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此外,由于該企業少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合計金額為117.30萬元,但占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合計金額比例為44.71%,其行為構成了偷稅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教材P285)
(5)如果該企業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教材P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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