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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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頁:答案及解析 |
3. [答案]
[解析](1)ABC(2)C(3)B(4)BD(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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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到期之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3)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5)(1)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規定,追索金額包括: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B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D公司的主張成立。根據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E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規定,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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