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6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11 頁:判斷題 |
第 12 頁:不定項選擇題 |
第 13 頁:參考答案及解析 |
三、判斷題
1.√
【解析】本題考核關稅的課稅對象。
2.√
【解析】本題考核關稅中滑準稅的概念。
3.×
【解析】本題考核關稅的稅收優惠。因故退還的我國出口貨物,可以免征進口關稅,但已征收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
4.√
【解析】本題考核房產稅的納稅人。房屋出典的,承典人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5.×
【解析】本題考核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會計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6.×
【解析】本題考核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免征房產稅。而個人擁有營業用房或出租房產,不屬免稅房產。
7.×
【解析】本題考核交換房屋權屬時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不等價交換中,契稅由多交付貨幣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土地承受方繳納。
8.×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的納稅人。契稅納稅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人員。
9.×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的征稅范圍。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10.×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的征稅范圍。土地、房屋權屬變動還有其他-些不同的形式.如典當、繼承、出租或者抵押等,這些均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11.×
【解析】本題考核土地增值稅的征免稅。由于企業兼并轉讓的房地產,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2.√
【解析】本題考核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以及房地產出租、抵押等未轉讓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3.√
【解析】本題考核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不屬征稅范圍。
14.√
【解析】本題考核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問。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
15.×
【解析】本題考核土地增值稅的納稅地點。納稅人轉讓房地產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如果房屋坐落地與其經營所在地不-致,納稅地點應選擇在房地產坐落地。
16.×
【解析】本題考核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自2008年11月1 日起,個人出售“住房”時出售方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
17.×
【解析】本題考核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浮動,是對經濟落后地區(而不是經濟發達地區)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規定最低稅額的30%,而不是最高稅額。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但需報財政部批準,未規定具體幅度。
18.×
【解析】本題考核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9.×
【解析】本題考核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相關規定。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0.√
【解析】本題考核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21.×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規定。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22.√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特殊計稅規定。
23.√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定額稅率適用范圍。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采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定數額的稅款。
24.√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25.×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稅務機關確定的匯總計算納稅限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
26.×
【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征稅范圍。納稅人銷售和自用應稅資源產品,均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27.√
【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28.√
【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納稅地點。
29.√
【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征稅規定。
30.√
【解析】本題考核船舶噸稅的稅率。
31.√
【解析】本題考核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
32.√
【解析】本題考核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
33.×
【解析】本題考核煙葉稅的征收管理。煙葉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34.×
【解析】本題考核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的確定。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收代扣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稅率。
35.√
【解析】本題考核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規定。城建稅進口環節不征,出口環節不退。
36.×
【解析】本題考核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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