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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綜合題及答案解析 |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56 2012年8月,中國證監會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實:
(1)2012年4月1日1甲公司副總經理康某將其于2012年2月1日買入的甲公司股票10萬股全部賣出,獲利20萬元。2012年4月1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股東王某(已連續持有8個月)要求甲公司董事會收回康某20萬元的股票轉讓收益,但甲公司董事會直到2012年5月20日仍未執行王某的請求,王某遂于2012年6月1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還20萬元的股票轉讓收益。
(2)2012年6月20日,甲公司為D公司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經查:D公司借款后的資產負債率將達75%,債權人E銀行在明知該項擔保未經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情況下仍與甲公司簽訂了擔保合同。銀行貸款到期后,債務人D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為600萬元。
(3)2012年7 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F公司向G銀行貸款8000萬元,并以其所持甲公司6%的股份設定了質押。F公司和G銀行于7月1日簽汀了質押合同,并于7月10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F公司將該事項及時告知了甲公司董事會,但甲公司對該信息一直未進行任何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康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還20廳元股票轉讓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為D公司提供的擔保未經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是否符合規定?對于債務人D公司不能清償的600萬元債務,債權人E銀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償的數額不應超過多少萬元?并分別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F公司和G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何時生效?G銀行的質權何時設立?甲公司對該事項未進行任何信息披露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1)①康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②王某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①甲公司為D公司提供的擔保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應由股東大會審批。②債權人E銀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償的數額不應超過300萬元。根據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3)①質押合同于7月1日生效。根據規定,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時生效。②G銀行的質權于7月10日設立。根據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③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任一個股東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屬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提交臨時報告。
57甲公司為增值稅-般納稅人,2013年4月,甲公司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1)外購用于生產小汽車的鋼材-批,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8.7萬元。
(2)外購用于裝飾本公司辦公樓的建筑材料-批,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乙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小汽車-批,已收到全部車價款(含增值稅)760.5萬元,給購車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于當日將“提車單”交給購車方自行提貨,4月30日購車方尚未將該批車提走。
(4)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丙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小汽車-批,車價款(不含增值稅)為300萬元。甲公司已將該批汽車發出灃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4月30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該批車款。
已知: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甲公司2013年4月1日增值稅進項稅額余額為零;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符合稅法規定并在本月認證抵扣。
甲公司計算的4月份應納增值稅稅額如下:應納增值稅稅額=760.5/(1+17%)×17%-(18.7+3.4)=88.40(萬元)
要求:
(1)指出甲公司4月份應納增值稅稅額計算的錯誤之處;
(2)計算甲公司4月份應納增值稅稅額。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1)甲公司的計算錯誤之處
①外購用于裝飾本公司孫公樓的建筑材料,其增值稅進項稅額(3.4萬元)不能抵扣。
②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小汽車,已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應猩4月份計算繳納增值稅。
(2)甲公司4月份應納增值稅稅額=760.5/(1+17%)×17%+300 × 17%-18.7=142.8(萬元)。
58境內某居民企業甲公司2012年實現銷售收入3000萬元,年度利潤總額1o00萬元,已預繳企業所得稅188萬元。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發現以下事項:
(1)利潤總額中包括從境內乙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200萬元;
(2)利潤總額中包括甲公司轉讓未到期的國債,取得的轉讓收益25萬元;
(3)在計算利潤總額時,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80萬元已計人管理費用扣除;
(4)在計算利潤總額時,業務宣傳費200萬元已計入銷售費用扣除;
(5)在計算利潤總額時,甲公司直接向某災區捐贈的30萬元已計入營業外支出扣除;
(6)在計算利潤總額時,甲公司通過市民政部門向某災區小學捐贈的130萬元已計入營業外支出扣除。
已知: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甲公司2012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補繳(或應退)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1)甲公司從乙公司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
(2)甲公司轉讓未到期的國債,取得的轉讓收益25萬元不屬于免稅收入,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3)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加計扣除50%,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50%=40(萬元)。
(4)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3000×15%=450(萬元),實際發生額為200萬元,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5)甲公司直接向災區的捐贈30萬元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6)甲公司通過市民政部門向災區小學的捐贈,扣除限額=1000×12%=12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0-120=10(萬元)。
(7)甲公司2012年應納所得稅額=(1000-200-40+30+10)×25%=200(萬元)。
(8)甲公司2012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00-188=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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