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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綜合題及答案解析 |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9 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現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間連續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
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末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丙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合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 日,A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與乙達成股權轉讓協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合公布了該協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轉讓給乙,轉讓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價均出現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現,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入A公司股票1萬股,A公司董事會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
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場環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元;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董事會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分別說明理由。
(4)2010年3月24日,乙提出的臨時提案是否應被列為A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4月1日,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別說明理由。
(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乙、戊、庚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1)A公司董事會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2)①乙不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題中,乙持有股份的時間不足180日。②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丑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方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①丙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②丁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根據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東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4)①乙提出的臨時提案不應列為年度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在本題中,乙提出臨時提案的時間距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不足10日。②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不合法。根據規定,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題中,即使董事會拒絕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乙與股東張某也應該要求監事會召集,不應直接自行召集。
(5)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6)乙、戊、庚均存在內幕交易行為。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乙、戊)、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庚)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證券,否則構成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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