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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答題
1、【正確答案】 (1)代扣代繳的增值稅=10.6÷(1+6%)×6%=0.6(萬元)。
(2)該廣告公司應將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解繳,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當月可以按照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3)2012年2月需要繳納的增值稅=110×6%-0.6-20×6%=4.8(萬元)
2、【正確答案】 (1)外購貨物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不得抵扣進項稅;自然災害產生的貨物損失,進項稅可以抵扣,不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外購貨物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0-100×1÷5=100-20=80(萬元)
(2)外購動力燃料,即用于免稅又用于應稅,要剔除不得抵扣進項稅。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50-50×300÷(700+300)=35(萬元)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
(3)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80+35=115(萬元)
3、【正確答案】 該企業計算的應納增值稅稅額不正確:
(1)該企業銷售并運輸A產品的行為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所以,運輸收入8萬元應該計算增值稅。
(2)銷售B產品的折扣額不能從銷售額中沖減。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不得沖減銷售額。
(3)B產品銷售退貨18萬元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或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能以退貨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4)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因此,該企業將用于職工福利的產品10萬元、用于翻修辦公樓的產品12萬元,應并入應稅銷售額中征收增值稅。
(5)企業購進的25萬元建筑材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該企業2010年5月份應納的增值稅稅額=(80+200+10+12)×17%+8÷(1+17%)×17%-27.20=25.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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