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6 頁:判斷題 |
第 7 頁:簡答題 |
第 8 頁:綜合題 |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2分。)
59某市甲、乙、丙三國有企業與自然人張某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生產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張某因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義登記為該公司的股東,張某和李某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張某實際出資并享有股東的投資權益,張某每年給付李某一定的酬勞。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訂立了發起人協議。協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
(1)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甲、乙、丙和李某(實為張某)分別以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作價出資。其中李某(實為張某)以現金出資40萬元。
(2)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如果公司成立后發現所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補足出資,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潤后再補足。
(4)公司成立后的稅后利潤,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則由甲優先認繳出資50%,乙優先認繳20%,丙和李某(實為張某)各認繳15%。
公司成立后經營了一段時間,李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質押給銀行以取得個人的住房貸款,張某對此并不知情,銀行也核實了李某的股東身份無誤并提供了貸款,該質權已經向相關機構辦理了質押登記。張某得知后向銀行出具了與李某簽訂的協議后要求銀行立即解除質押,遭到銀行的拒絕,張某隨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本題所述內容結合《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張某和李某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本題要點(2)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述內容,分析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補足出資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4)所述內容,分析甲、乙、丙、丁對公司利潤分配及公司增加資本時各方優先認繳比例的約定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張某要求銀行立即解除質押的請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6)張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張某和李某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乙的行為實際就是抽逃出資的行為。
(3)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另外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5)張某的這一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據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善意取得制度規定處理。本題中,銀行是善意的,已經提供了貸款并且質權已經辦理了登記,此時銀行善意取得該質權,張某不能要求解除質權。
(6)張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據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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