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7 頁:綜合題 |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2分。)
59甲公司為一家建筑公司,某日承建了一項大型的玻璃幕墻安裝工程,為了順利完成工程,2013年1月25日,甲公司與乙租賃公司簽訂了經營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從乙公司處租賃一臺大型的吊裝設備,租賃期間為2013年2月1日~2013年5月1日,租金為10萬元,乙公司不收取押金,但甲公司應在起租日時開出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匯票。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出了經建設銀行承兌的匯票,匯票金額為10萬元,乙公司如約交付了機器設備。2013年5月1日,由于安裝工程尚未結束,甲公司仍繼續使用該設備,乙公司對此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2013年6月1日,安裝工程結束,甲公司將設備運至乙公司,乙公司認為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為3個月,租賃期滿甲公司未歸還設備,租賃期限應相應延長3個月,甲公司提前歸還設備,應承擔違約責任。
2013年3月1日,乙公司為支付丙貿易公司的辦公用品款,將甲公司為其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中,乙公司在票據背面僅簽了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沒有作其他的記載。
經查:丙公司系由A、B、C三名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成立,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50萬元,其中:A以現金人民幣50萬元出資;B以房屋折價人民幣40萬元出資;C以辦公設施折價人民幣60萬元出資。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后,又吸納D成為股東,D以60萬元現金出資。后經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和審定,在公司成立時,A出資的現金如數到位;C出資的辦公設施實際價值只有人民幣15萬元。
要求:根據上面所述事實并結合《票據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最晚時間是哪天?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繼續使用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觀點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4)乙公司的背書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5)丙公司股東如何承擔出資價值不實的責任?
答案解析:
(1)甲公司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是在2013年5月1日之前。根據規定,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本題中,甲公司開出的票據到期日為2013年5月1日,因此應該在此之前進行承兌。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繼續使用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本題中,甲公司在租賃期限屆滿后還繼續使用租賃物,而且乙公司也未提出異議,此時原租賃合同是繼續有效的。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規定,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題中,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在租賃期滿后轉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那么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甲公司提出解除的,乙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乙公司的背書是有效的。根據規定,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另外,根據規定,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本題中,乙在背書時簽上了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雖然沒有記載背書日期和被背書人名稱,但背書是有效的。
(5)應先由C補足差額,不足的部分由A和B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如果實際的份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未按規定繳納所認繳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本題中,C應補交其出資差額,如果C不能補足該差額時,A和B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同時,C應當向A和B承擔違約責任。后加入的D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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