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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題(本類題共2題)
51、2006年,張某、李某和趙某經過協商,準備注冊成立以電腦銷售為業務的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張某等三人初步擬定的公司章程要點包括:
(1)甲公司注冊資金為50萬元;
(2)張某以專利權作價出資20萬元、李某以房產作價出資18萬元、趙某以現金出資12萬元;
(3)注冊資金分期繳納,以趙某的現金12萬元作為首批出資;
(4)鑒于公司規模較小,公司不設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5)由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和監事;
(6)股東所持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
甲公司設立后經過一段時間經營后在2010年7月發行公司債券,按照募集辦法的約定,公司債券為1年期,發行額為1000萬元,在2010年12月31日時支付一半的本金和利息,2011年8月時還本并支付剩余利息,甲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凈資產額為12000萬元,尚有以前年度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1000萬元。公司債券依法如期募足,但在2011年8月時未按照約定支付債券持有人本息,該本息在2012年3月1日時才予以支付。甲公司準備在2012年4月1日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因經營需要擬向工商銀行借款1200萬元。股東張某、李某、趙某對借款事項各提出以下主張:張某認為可以分別向本市新華區的勝利橋支行與長風街支行貸款600萬元;李某認為若分別貸款600萬元,貸款發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趙某認為所得貸款可以進行期貨買賣或者投資房地產。
要求:結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分別說明理由。
(2)由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約定股東所持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2010年7月發行公司債券的數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的違約行為是否影響其2012年發行公司債券?并說明理由。
(6)股東張某、李某、趙某對借款事項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首先,公司不設股東會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次,公司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合法。根據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2)由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和監事不合法。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股東所持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甲公司2010年7月發行公司債券的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其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本題中,公司累計債券余額為1000萬元,凈資產額1 2000萬元的40%為4800萬元,本次最多可以發行3800萬元(4800—1000),因此甲公司本次發行1000萬元的公司債券數額是合法的。
(5)甲公司的違約行為不影響2012年公司債券的發行。根據規定,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本題中,雖然甲公司2011年出現了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但在2012年再次公開發行之前已經支付,該違約并沒有處于繼續狀態,因此可以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6)①張某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②李某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③趙某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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