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3 頁:判斷題 |
第 5 頁:簡答題 |
第 6 頁:綜合題 |
三、簡答題
412012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計劃設立冠群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冠群公司”),生產并銷售電子產品,四人約定: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甲、乙以貨幣出資20萬元,丙以機器設備出資,丁以其專利權出資。2012年2月,四人委托甲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2012年3月,公司登記機關向冠群公司簽發了營業執照。
冠群公司章程規定:甲為公司總經理,并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丙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時,須經股東會同意。
2013年9月,乙征得丙、丁的同意后,將冠群公司的部分設備出質,為N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甲對該事項不知情。
2013年12月,冠群公司的債權人銳澤公司要求冠群公司償還6月份所欠的合同款。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并結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冠群公司何時成立?
(2)四人約定的出資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3)冠群公司如果撤銷甲的公司總經理職務,是否需要召開股東會?說明理由。
(4)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5)如果冠群公司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銳澤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甲、乙、丙、丁是否應當承擔清償責任?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冠群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2)四人約定的出資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3)冠群公司撤銷總經理的資格事項不屬于股東會決議的事項,應是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因此不需要召開股東會。
(4)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5)甲、乙、丙、丁均不承擔責任。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就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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