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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綜合題 |
四、綜合題(本類題共2題)
42某市甲、乙、丙三國有企業與自然人張某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張某身為某演藝明星,因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義登記為該公司的股東,張某和李某簽訂了-份協議,約定由張某實際出資并享有股東的投資權益,張某每年給付李某-定的酬勞。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訂立了發起人協議。協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
(1)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5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50萬元,丙以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作價出資60萬元(商標權和專利權各作價30萬元),李某(實為張某)以現金出資40萬元。
(2)各方的出資均分兩期繳納。其中第-期出資額為各自認繳出資額的50%,在營業執照頒發前繳納,第二期50%的出資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內繳納。同時約定,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如果公司成立后發現所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補足出資,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潤后再補足。
(4)公司成立后的稅后利潤,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則由甲優先認繳出資50%,乙優先認繳20%,丙和李某(實為張某)各認繳15%。
公司成立后經營了-段時間,李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質押給銀行以取得個人的住房貸款,張某對此并不知情,銀行也核實了李某的股東身份無誤并提供了貸款,該質權已經向相關機構辦理了質押登記。張某得知后向銀行出具了與李某簽訂的協議后要求銀行立即解除質押,遭到銀行的拒絕,張某隨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本題所述內容結合《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張某和李某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本題要點(2)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本題要點(3)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4)所述內容,甲、乙、丙、丁對公司利潤分配及公司增加資本時各方優先認繳比例的約定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張某要求銀行立即解除質押的請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6)張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張某和李某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乙的行為實際就是抽回出資。
(3)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另外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5)張某的這-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據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善意取得制度規定處理。本題中,銀行是善意的,已經提供了貸款并且質權已經辦理了登記,此時銀行善意取得該質權,張某不能要求解除質權。
(6)張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據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思路點撥】本題考核點比較綜合,涉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多方面規定,解答此類綜合題目要注意以下幾點:第-,明確案例的實際情況,從案例條件中分析出具體的考核點,如案例給出了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簽訂協議,那么應第-時間分析出該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及涉及的相關規定;第二,本題目雖然案例表述較長,但問題均與案例中的-小段相關,實際為案例題分散為幾個小案例,此類題目可以先通過看問題再看題目相應的內容,逐-分析,逐-擊破。
43 A企業書面授權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單價對外簽訂買賣合同。但郭某在與B的合同談判過程中,認為A企業的最高授權價格仍比正常的市場價格低,于是在與B企業反復磋商下,2012年4月1日與B企業簽訂了單價為4.50元、合同標的額為200萬元的買賣合同。最近3年,B企業一直通過郭某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但B企業并不知道在該買賣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權。
根據合同約定,A企業在2012年7月1日~5日期間向B企業提供全部貨物,B企業收到貨物的10天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并于8月1日前向A企業支付全部貨款200萬元。2012年7月5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將全部貨物交給B企業,B企業與7月7日對貨物進行檢驗時,發現部分貨物質量有問題,但未通知A企業。
8月2日.A企業要求B企業支付200萬元的貨款,B企業以部分貨物質量有問題為由表示拒絕。
A企業在對B企業的調查中發現,B企業拒絕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業已喪失支付能力,同時,B企業享有對C企業的到期債權200萬元,由于B企業管理混亂,B企業一直沒有對C企業主張其債權。
2012年8月20日,A企業向人民法院請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B企業對C企業的到期債權200萬元。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A企業勝訴。法院判決由C企業向A企業履行清償債務義務,同時A與B、B與C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2012年9月10日,A企業為C企業的銀行貸款業務提供保證擔保,A企業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未注明擔保方式和保證期間。
2012年10月5日,A企業以自己的一輛別克汽車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10月6日同時與銀行簽訂了車輛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10月7日A企業在車輛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
要求:根據合同法律制度和擔保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A、B企業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2)B企業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說明理由。
(4)如A企業代位權訴訟的訴訟費為2萬元,該訴訟費應由誰承擔?說明理由。
(5)A企業為C企業提供的保證屬于什么形式?說明理由。保證期間如何界定?
(6)A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何時生效?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A、B企業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本案中.B企業為善意相對人,因此郭某的代理行為有效,郭某以A企業的名義與B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成立。
(2)B企業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在本案中,約定的檢驗期間為7月6日~15日,但B企業未在檢驗期間內將部分貨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及時通知A企業,則視為貨物的數量和質量符合約定,因此B企業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人民法院的判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本案中,債權人A向次債務人C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由C企業向A企業履行清償義務,同時A與B、B與C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符合法律規定。
(4)2萬元的訴訟費用由C企業承擔。根據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
(5)①A企業為C企業提供的保證屬于連帶責任保證。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
②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根據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6)A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在2012年10月6日生效。根據《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以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抵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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