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9 頁:綜合題 |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2分。)
59A、B、C、D共同投資設立了實創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A、B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20萬元;C、D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30萬元;A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實創企業。1月,A以實創企業的名義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16萬元的買賣合同。B獲知后,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實創企業的利益,且A的行為違反了實創企業內部規定的A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5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A代表實創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
3月,B、C分別征得A的同意后,以自己在實創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D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B、C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
5月,D退伙,并從實創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22萬元。7月,實創企業吸收E作為普通合伙人人伙,E出資10萬元。
9月,實創企業的債權人乙公司要求實創企業償還4月份所欠款項66萬元。
11月,C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丙公司到期債務,丙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C在實創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C在實創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A、B、E決定實創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
經查:實創企業內部約定,A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5萬元的合同,甲公司與實創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實創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以實創企業的名義與甲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2)合伙人對撤銷A代表實創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
(3)B、C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分別說明理由。
(4)如果實創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乙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
(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C在實創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A、B、E決定實創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A以實創企業的名義與甲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的內部限制。如果這種限制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必須以第三人知道這一情況為條件;否則,該內部限制不對該第三人產生抗辯力。《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甲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3)①B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B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
②C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的質押行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A、B、E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D以其退伙時從實創企業分回的2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C是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A、B、E決定實創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的人數可能發生變化。然而,無論如何變化,有限合伙企業中必須包括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兩部分;否則,有限合伙企業應當進行組織形式變化。《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c在實創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C當然退伙,實創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實創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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