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7 頁:綜合題 |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56甲、乙、丙、丁四個國有企業和戊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8月1日,該股份有限公司召開的董事會會議情形如下:
(1)該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親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會的監事A向會議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會的董事出具的代為行使表決權的委托書,該委托書委托A代為行使本次董事會的表決權。
(2)董事會會議結束后,所有決議事項均載入會議記錄,并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后存檔。
2013年9月1日,公司召開的股東大會作出更換監事的決議,由公司職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職工代表趙某。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在董事會會議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為行使表決權?說明理由。
(2)董事會會議記錄是否存在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3)股東大會會議決定更換職工監事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1)A不能接受委托代為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A為監事,不是董事,不能代為行使表決權。
(2)董事會會議記錄存在不妥之處。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而該公司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是不符合規定的。
(3)股東大會會議作出由公司職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職工代表趙某的決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不是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而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本題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職工代表出任監事是不符合規定的。
57 2013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下稱“A企業”),主要從事鐵皮的加工。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超過l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入價值2萬元的貨物。3月15日,乙未經甲的同意,自己同該企業訂立了一份材料供應合同。另外,乙還設立了一家鐵皮加工的個人獨資企業。
2013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
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
(2)A企業的銀行存款10000元,實物折價8萬元;
(3)甲在B普通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B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
(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在3月15日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乙另外設立鐵皮加工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
(4)甲是否可以自行清算?說明理由。
(5)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6)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答案解析: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根據規定,未經投資人同意,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因此,乙在沒有征得甲的同意情況下,與A企業訂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合同無效。
(3)乙另外設立鐵皮加工企業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未經投資人的同意,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由于都是從事鐵皮加工的企業,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況下,不得另外開立鐵皮加工企業。
(4)投資人甲可以自行清算。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5)根據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
①所欠職1512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6)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其次,A企業所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個人財產清償;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或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58國內某商貿集團公司與韓國某投資公司擬合資興建一座大型游樂場。雙方在原先草簽的協議基礎上簽訂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有:投資總額400萬美元,其中注冊資本為200萬美元。注冊資本中,中方擬出資140萬美元,韓方擬出資60萬美元。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5人,合營各方協商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由中方人員擔任。另外,合營企業合同沒有約定合營期限。
根據以上事實,分析說明以下問題,并說明理由。
(1)注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2)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任命是否符合規定?
(3)合營合同沒有約定合營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答案解析:
(1)注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法律規定,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2)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任命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3)合營合同沒有約定合營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服務性行業,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等,應當按照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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