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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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某商貿集團公司與韓國某投資公司擬合資興建一座大型游樂場。雙方在原先草簽的協議基礎上簽訂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有:投資總額400萬美元,其中注冊資本為200萬美元。注冊資本中,中方擬出資160萬美元,韓方擬出資40萬美元。注冊資金分期繳納,第一期中方繳納30萬美元。韓方繳納5萬美元,雙方均應該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6個月內繳清。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5人,合營各方協商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由中方人員擔任。另外,合營企業合同沒有約定合營期限。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分析說明以下問題,并說明理由。
(1)韓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2)注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3)韓方第一次出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4)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任命是否符合規定?
(5)合營合同沒有約定經營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參考解析:
(1)韓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在合營企業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題中,該中外合資企業中,韓方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為20%(40/200),低于這一標準,因而韓方應追加投資。
(2)注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法律規定,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I/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韓方第一次出資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雙方第一期出資必須不少于出資額的15%。另外,雙方約定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6個月內繳清第一期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4)合營各方協商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由中方人員擔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5)合營合同沒有約定經營期限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服務性行業,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等,應當按照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經營期限。
57
201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下稱“A企業”),主要從事鐵皮的加工。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 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人價值2萬元的貨物。3月15 日,乙未經甲的同意,自己同該企業訂立了一份材料供應合同。另外,乙還設立了一家鐵皮加工的個人獨資企業。2010年7月4 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
(2)t企業的銀行存款10000元,實物折價8萬元。
(3)甲在B普通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B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
(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在3月1513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設立鐵皮加工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
(4)甲是否可以自行清算?說明理由。
(5)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6)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參考解析: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投資人同意,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因此,乙在沒有征得甲的同意情況下,與A企業訂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合同無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設立鐵皮加工企業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未經投資人的同意,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由于都是從事鐵皮加工的企業,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況下,不得另外開立鐵皮加工企業。
(4)投資人甲可以自行清算。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5)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6)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其次,A企業所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個人財產清償;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8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或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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