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甲企業系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銷售單價除標明外,均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甲企業2006年12月1日起發生以下交易:(假設除事項1外,均屬于主營業務)(1)12月1日,向A公司銷售某項固定資產,價款為500000元,該固定資產原值為600000元,累計折舊為200000元,無減值。當日收到貨款。同時與A公司簽訂協議,將該固定資產采用經營租賃方式租回,假定交易按照公允價值達成。(2)12月6日,向B企業銷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結算。該批商品的成本為2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300000元。甲企業已辦妥托收手續后,得知B企業資金周轉發生暫時困難,難以及時支付貨款。(3)12月9日,銷售一批商品給C企業,增值稅發票上售價為400000元,實際成本為250000元,本公司已確認收入,貨款尚未收到。貨到后C企業發現商品質量不合格,要求在價格上給予10%的折讓,12月12日甲企業同意并辦理了有關手續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4)12月11日,與D企業簽訂代銷協議:D企業委托甲企業銷售其商品100件,協議規定:甲企業應按每件35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D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甲企業手續費。甲企業當日收到商品。(5)12月19日接受一項產品安裝任務,安裝期2個月,合同總收入450000元,至年底已預收款項180000元,實際發生成本75000元,均為人工費用,預計還會發生成本150000元,按實際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勞務的完成程度。(6)12月20日,銷售來自于D企業的受托代銷商品80件,并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將代銷清單交與D企業,并向D企業支付商品代銷款(已扣手續費)。(7)2006年6月25日,甲企業與F企業簽訂協議,向F企業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為750000元。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6個月后將商品購回,回購價為930000元。2006年12月25日購回,價款已支付。已知該商品的實際成本為600000元(假設只考慮增值稅)。(8)12月25日與G企業達成協議,甲公司允許G企業經營其連鎖店。協議規定,甲公司共向G企業收取特許費90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臺等收費300000元,這些家具、柜臺成本為270000元;提供初始服務,如幫助選址、培訓人員、融資、廣告等收費600000元,發生成本500000元。假定款項在協議開始時一次付清。(不考慮增值稅)要求:根據上述業務編制相關會計分錄,其中業務(7)要求編制全部會計分錄。
答案:
解析:(1)售后租回并形成經營租賃,且按照公允達成,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當期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0
累計折舊 20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0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0
(2)借:發出商品 2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借:應收賬款——應收銷項稅額 51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3)借:應收賬款——C企業 46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50000
貸:庫存商品 250000
借:主營業務收入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
貸:應收賬款——C企業 46800
(4)借:受托代銷商品 35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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