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2 頁:多選題 |
第 3 頁:判斷題 |
第 4 頁:計算分析題 |
第 5 頁:綜合題 |
第 6 頁:單選題答案 |
第 7 頁:多選題答案 |
第 8 頁:判斷題答案 |
第 9 頁:計算分析題答案 |
第 11 頁:綜合題答案 |
五、綜合題
1.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甲公司2011年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2年4月30日。甲公司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適用的所得稅稅率25%,按凈利潤的10%計提盈余公積。在對甲公司2011年年報審計中,注冊會計師發現了下列情況:
(1)2011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20萬元購入一項專利技術。企業根據各方面情況判斷,無法合理預計其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的期限,將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稅法規定該類專利技術攤銷年限不得超過10年,按直線法進行攤銷,預計凈殘值為0。2010年12月31日對該項無形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表明未發生減值。甲公司未做賬務處理。
(2)2010年12月31日取得一項投資性房地產,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取得時的入賬金額為1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0年,凈殘值為零,2011年年末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稅法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和凈殘值與會計相同。甲公司調增了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萬元,并確認了5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3)2009年1月,甲公司支付1000萬元購入一項非專利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賬。因攤銷年限無法確定,未對該非專利技術進行攤銷。2010年年末,該非專利技術出現減值的跡象,甲公司計提了150萬元的資產減值損失。2011年年末,甲公司認為該減值的因素已經消失,將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作了全額沖回。稅法規定,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甲公司2011年的賬務處理為:
借: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50
貸:資產減值損失 150
(4)2012年2月7日,甲公司得知債務人A公司2012年1月7日由于火災發生重大損失,甲公司的應收賬款80%不能收回。甲公司對該項應收尚未計提減值壞賬準備。
(5)2011年12月20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B公司,取得收入1000萬元(不含稅),貨款未收,其成本為800萬元。甲公司對該貨款尚未計提壞賬準備。
2012年2月12日,B公司在驗收產品時發現產品規格不符,要求退貨,甲公司同意了B公司的退貨要求,于2月20日收到了退回的貨物及開具相應的紅色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對于該銷售退回,沖減了2月份的銷售收入,并進行了其他相關處理。
(6)2012年3月3日甲公司接到通知,某一債務企業C公司宣告破產,其所欠應收賬款200萬元確定只能收回40%。A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被告知該債務企業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并已經計提壞賬準備20萬元。
假定:在進行上述處理之前,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已計算完畢。
要求:判斷上述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還是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并說明理由;若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做出正確的會計處理。(不需要編制結轉利潤分配以及計提盈余公積的會計分錄,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2. 長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營業稅稅率為5%。長江公司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次年3月31日,所得稅稅率為25%,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匯算清繳于次年的4月15日完成。長江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發生如下事項:
(1)2012年1月20日,長江公司持有的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市價嚴重下跌,該股票賬面價值為500萬元,現行市價為300萬元。
(2)2011年12月1日,長江公司與A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長江公司向A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9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A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2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A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760萬元。
2011年12月3日,長江公司收到A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20%。
2011年12月15日,長江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A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011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012年1月5日,長江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012年2月20日完成,經驗收合格,A公司2012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長江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011年確認銷售收入9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760萬元、勞務成本10萬元。
(3)2012年3月27日,經法庭一審判決,長江公司需要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87萬元,支付訴訟費用3萬元。長江公司不再上訴,但賠償款和訴訟費用尚未支付。
該業務系長江公司與B公司簽訂供銷合同,合同規定長江公司在2011年9月供應給B公司一批貨物,由于長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貨,致使B公司發生重大經濟損失。B公司通過法律要求長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該訴訟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決,長江公司已確認預計負債60萬元(含訴訟費用3萬元)。
假定稅法規定該訴訟損失在實際發生時允許在稅前扣除。
(4)長江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董事會制定的201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分配現金股利300萬元;分配股票股利500萬元。
其他資料:
(1)不考慮除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2)所售商品均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3)長江公司按當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
(4)涉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均假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5)長江公司在2011年年末已經確認遞延所得稅并計算所得稅費用。
要求:指出長江公司發生的上述事項(1)至(5)中哪些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哪些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并對上述調整事項,編制有關調整會計分錄。
(逐筆結轉“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