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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斷題
1.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分為五大類,即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 )
2.對于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事業單位應于收到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委托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時,按入賬通知書中表明的金額確認財政補助收入,同時計入相關支出或增計相關資產。 ( )
3.年度終了,事業單位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注銷額度時,增記財政應返還額度,并沖減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如果單位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根據兩者的差額,確認財政補助收入并增計財政應返還額度;下年度恢復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后,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實際支出時,應沖減財政應返還額度的會計處理。( )
4.事業單位長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也可以采用權益法核算。( )
5.事業單位對外轉讓或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時,應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長期投資的成本,貸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照收回長期投資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科目。 ( )
6.事業單位對外轉讓或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時,應將實際收到的金額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并相應減少非流動資產基金。 ( )
7.事業單位如取得固定資產全款發票的,應當同時按照構成資產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金額,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質量保證金,貸記“其他應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或“長期應付款”[扣留期超過1年]科目。質保期滿支付質量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 )
8.事業單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定期支付租金時,按照支付的租金余額,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 )
9.財政撥款結轉結余不參與事業單位的結余分配、不轉入事業基金,單獨設置“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科目核算。 ( )
10.期末,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營收入本期發生額,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經營結余”科目;根據經營支出本期發生額,借記“經營結余”科目,貸記“經營支出”科目。年末,如“經營結余”科目為貸方余額,將余額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借記“經營結余”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如為借方余額,為經營虧損,不予結轉。( )
11.非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項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通過設置“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核算,以滿足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的管理的要求。 ( )
12.年末,事業單位完成財政補助收支結轉后,應當對財政補助各明細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轉入財政補助結余,借記或貸記“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科目,貸記或借記“財政補助結余”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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