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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31.【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
32.【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33.【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題目中只有A項符合規定。
3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35.【答案】D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36.【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據此規定,A、B合并以后,其債權債務應當由C繼承。
37.【答案】A
【解析】會員大會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
38.【答案】D
【解析】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39.【答案】C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一)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三)中國證監會提議。
40.【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41.【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42.【答案】B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43.【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提交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44.【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提交境外大學或者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擬任人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45.【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公司任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6.【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47.【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8.【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49.【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19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50.【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51.【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并記入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52.【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申請人或者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53.【答案】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或永久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54.【答案】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業務輔助人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的,由所在機構進行處理,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55.【答案】A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人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56.【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57.【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58.【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未按照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期貨交易所亦未代期貨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對方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規定,期貨公司應當遵循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59.【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60.【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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