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業務的隔離墻要求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嚴格執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2.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同時負責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其他證券業務的,應當采取防范利益沖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應履行公司內部跨越隔離墻審批程序。
4.合規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應對證券分析師跨越隔離墻后的業務活動實行監控。證券分析師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期間,不得發布與該業務項目相關的證券研究報告。跨越隔離墻期滿,證券分析師不得利用公司承銷保存、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的非公開信息,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5.發布與該業務項目相關的證券研究報告。跨越隔離墻期滿,證券分析師不得利用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的非公開信息,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并通過公司網站等途徑向客戶披露靜默期安排。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合
規管理制度,對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人員資格、利益沖突、跨越隔離墻等情形進行合規審查和監控。
五、違規處理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六、《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
1.關于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自律管理,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執業規范和行為準則。
2.對券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規范要求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4)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5)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
(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8)券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②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③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④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⑤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9)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10)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并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1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②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③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④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⑤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⑥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1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應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
(1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并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14)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15)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與客戶協商并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采用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1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17)券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遵守《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18)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19)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類似功能服務的,應執行本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客觀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②揭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有重大遺漏:
③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
④表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20)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2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2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合作方式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對服務方式、報酬支付、投訴處理等作出約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3)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24)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3.對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人員的要求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2)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3)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4)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于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5)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6)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保證投資收益。
(7)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8)禁止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
(9)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違規處理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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