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 |
第 5 頁:第三節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 |
二、行政法規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包括總則、設立與變更、組織機構、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客戶資產的保護、監督管理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包括總則,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處置條例》規定了5種主要風險處置措施: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
1.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制定《處置條例》的指導思想是:總結近年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經驗,立足現實需要,同時考慮將來的發展趨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鞏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成果,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制定《處置條例》的基本原則是:
(1)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交易正常運行,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
(2)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3)細化、落實《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法律制度;
(4)嚴肅市場法紀,懲處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和責任人。
2.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具體措施。《處置條例》規定了5種主要的風險處置措施: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和撤銷。
(1)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是自我整改的一種處置措施。當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時,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無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進行整頓的一種處置措施。當證券公司治理混亂、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且不能自行彌補,或者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交收違約數額較大,或者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時,中國證監會按規定程序選擇專業機構成立托管組,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
務進行托管;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接管該證券公司。
(3)行政重組。行政重組是出現重大風險,但財務信息真實、完整,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組計劃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進行行政重組。在停業整頓、托管、接管過程中,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重組。行政重組申請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4)撤銷。撤銷是對經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的證券公司采取的市場退出措施。證券公司違法經營特別嚴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
三、部門規章
(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重點規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定價以及股票配售等環節,完善了現行的詢價制度。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的調整和補充。
2.對證券發售的規定。
超額配售選擇權
(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1.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條件。
(1)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5)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已實現第三方存管。
(6)對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范賬戶已設定標識并集中監控。
(7)已制訂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2.業務規則。
(1)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2)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3)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同時與客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客戶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客戶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4)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5)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人的證券。
(6)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債權擔保。
(1)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沖抵。
(2)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3)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繳差額。客戶未能按期繳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4)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5)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并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4.權益處理。
(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并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
(2)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證券或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將分派的資金劃人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并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4)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5.監督管理。
(1)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采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并公告。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
(3)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并向中國證監會及該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4)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
(三)《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1.基本原則。中國證監會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行政處罰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并記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
2.適用的范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下列人員,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1)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4)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共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需要采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的,對負次要責任的人員,可以比照應負主要責任的人員,適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3.市場禁入措施的類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10年的證券市場禁人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3)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3)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4)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4.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后,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并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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