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 |
第 5 頁:第三節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 |
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大綱要求:
掌握《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對象、范圍和主要內容;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對象、范圍和主要內容,熟悉《刑法》對證券犯罪的主要規定。
掌握《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主要內容。掌握《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實行的詢價制度和對證券發售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相應的業務指引,關于業務許可、業務規則、債權擔保、權益處理、監督管理的規定;掌握《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有關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市場禁入措施的類型和相關規定。
涉及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
一、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原《證券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調整范圍。核心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2.主要內容。共分12章,分別為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結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3.修訂的主要內容。
2005年對《證券法》修訂的內容主要有: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二是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
三是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明確對投資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
四是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范市場市場秩序。
五是完善證券監管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
六是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七還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問題進行了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訂,2006年1月1日起實行。
1.調整范圍。核心在保護公司、股東和債券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2.主要內容。《公司法》共分13章219條,對在中國境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公司財務和會計,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責任等內容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款。
3.修訂的主要內容
2005年對《公司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修改公司設立制度,廣泛吸引社會資金,促進投資和擴大就業。
關于公司注冊資本: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低至人民幣3萬元。
關于出資方式:公司不僅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還可以用股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出資。
關于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公司運作效率。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3)健全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制,鼓勵投資。
(4)規范上市公司治理機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1/3以上的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要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記錄、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
(5)健全公司融資制度,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
關于公司上市條件:公司股本總額降低至3 0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總股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的比例為l0%以上。
(6)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監事會、監事在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經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1.調整范圍。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主要內容。分為12章103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關于證券犯罪或與證券有關的主要規定有: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條)。
2.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六十一條)。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4.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5.非法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罪。這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九條)。
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人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八十條)。
7.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他人買賣證券罪。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一條)。
8.操縱證券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八十二條)。
9.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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