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特征
法所表現的意志首先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但又不單純是意識形態,而是一種社會規范。它為人們規定一定的行為規則,指示人們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規定人們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而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相互關系。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在其發生作用的范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社會規范很多,諸如道德、風俗習慣、宗教教規,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規章等。法與上述社會規范不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這表現在法具有下列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職權制定或者認可,即由國家機關依其職權范圍,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來的規范性文件。在我國,社會主義的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其他社會組織均無權制定法。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訂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法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制定和修訂民族自治法規;國務院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有權制定和修訂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制定和修訂地方政府規章,等等。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我國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討論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施行,而每個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如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協調、修改草案等。如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提出法律議案或者法律草案,國務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須經3次常委會審議(所謂“三讀”)后方能付諸表決,決定是否通過,通過的法律草案正式成為法律,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予以公布施行。法的制定程序之所以嚴格,是為了保證法的制定能夠充分反映國家意志和人民群眾的意愿,是為了體現法的嚴肅性、權威性,是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并實現立法工作的規范化、民主化、科學化。總之,法的制定程序既不能違反,也不能舍棄。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法既是國家意志,又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這個特征是其與其他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之一,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種社會規范。國家強制力是法本身具有的一種屬性,但法本身的屬性與它的獲得實現的方式,是既有聯系而又有區別的兩個問題。法本身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屬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時候通過國家的強制措施使法獲得實現;但法的實現并不都是通過國家強制措施,特別是社會主義法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依靠強制措施,而是依靠人民群眾自覺地遵守和執行。一般是在法律實現過程中遇到阻礙或者被破壞的情況下,才通過國家強制措施使法獲得實現。如某些企業或者公民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或者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時,執法機關才通過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實施處罰等方式使法律得以實施。但是無論法的實現方式如何,作為法律規范都具有必須履行和不可違反的性質,如果違反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法的這個特征,集中表明了法與國家的不可分割的必然聯系。沒有國家,法既不能形成,也不能取得一體遵行的效力。一個階級如果不掌握國家政權,就不能將自己的意志體現為法并獲得實施。既然法是一種意識形態,那么人們的法律意識的強弱則對法的制定和執行、遵守法的自覺性乃至法制建設都至關重要。法律意識是指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和。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它同人們的世界觀、道德倫理觀等有密切關系;具有強烈的階級性。統治階級內部的各階層、各集團乃至個人所處的具體地位不同,其法律意識也不盡相同,但在基本點上都服從于統治階級的利益。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直接指導法的制定、執行和遵守。無產階級法律意識是無產階級意識的組成部分,共產黨成為執政黨之后,無產階級法律意識成為社會主義上層建筑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基本內容是要求建立社會主義法的體系,制定社會主義的法律、.法規,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尊嚴。所以,無產階級法律意識對指導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執行,對人們自覺地遵守法律,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健全、鞏固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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