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什麼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答:合同實際履行原則是指按照合同標的不折不扣地實現其內容的行為。也就是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上寫的什麼標的就一定要交付什麼標的,實際履行時,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交付和接受的標的,除由于實際履行不可能或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等原因外,不得任意降低標的物標準,變更標的物或以貨幣代替實物。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是什麼?答:《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筑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建設工程發包人有取得建成的建設工程的權利,有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建設工程承包人有交付建設工程的義務,有取得工程價款的權利。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應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雙方商定的建設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8、簽訂施工合同談判的依據是什麼?答: 談判施工合同各條款時,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內容為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這是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則,必須遵守。也就是在雙方談判合同具體條款時,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談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進行談判。例如:《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根據這一規定,如要求承包人墊付建設資金,這是與法律相抵觸的,如果簽訂這類合同,是屬于無效條款。
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各條款中有四十多處需要在《專用條款》內具體約定。因而《專用條款》具體約定的內容,在談判時,都要依據《通用條款》這條談判約定。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況和施工場地情況建設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動、施工周期長及涉及面廣等特點使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都要結合雙方具體的工作情況和施工現場等因素談合同,離開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妄談合同具體條款,會造成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或違約事件。雙方在《專用條款》內對《通用條款》要進行細化,補充或修改。
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根據法律規定,招標工程必須依據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書面合同。同時,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9、施工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答:施工合同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具有嚴格的計劃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筑產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于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準,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超級承攬任務。(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10、法律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什麼要求?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筑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1、發承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有什麼作用?答:(1)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招標文件就是要約,合同就是通過招標投標形式來要約和承諾。(2)明確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經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就產生了法律上的關系。①施工合同是雙方行為的準則;②施工合同制約發包人和承包人;③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系。(3)是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實行監理的依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行監理離不開合同,離開了就沒有了依據。(4)是保護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依據。①施工合同依法保護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權益;②追究違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據;③調解、仲裁和審理施工合同糾紛的依據。
12、施工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答:(1)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與安裝。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裝工作;(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制定和推行“示范文本”合同。
13、施工合同有哪些特點?答:(1)、合同“標的物”特殊首先,建筑產品的固定性和生產的流動性,是區別于社會其他產品的根本特點。其次,建筑產品的類別龐雜,形成其產品個體性和生產的單件性。再次,建筑產品體積龐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多,一次性投資數額大。(2)、合同履行周期長由于建筑產品的體積龐大,結構復雜,建造周期都較長,不同用途,不同專業特點的建設工程工期長短也不同。少則幾個月,多則數年。(3)、合同條款內容多由于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長等特點,施工合同條款除《合同法》規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外,還有很多具體內容如:有關圖紙、技術資料提供份數,保證工期的進度計劃,提前或延誤工期的責任、價款的預付和調整、設計變更、現場“三通一平”、地下障礙、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緩建等重要內容。(4)、合同涉及面廣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多項法律和行政法規,由于施工合同條款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也就多。如《合同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建筑法》、《保險法》、《擔保法》、《標準化法》、《文物保護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仲裁法》外,施工合同除了從法律、行政法規方面涉及面廣外,從施工合同監督方面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還要涉及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合同納稅就要涉及稅務部門。
14、什麼是通用條款?答: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5、什麼是專用條款?答: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6、什麼是工程內容?答:指反映工程狀況的一些指標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設規模、結構特征等。對于房屋建筑工程,應填寫建筑面積、結構類型、層數等;對于道路、隧道、橋梁、機場、堤壩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應填寫反映設計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指標,如長度、跨度、容量等。群體工程包括的工程內容應列表說明,具體格式可參考本合同范本附件《工程項目一覽表》。
17、什麼是工程承包范圍?答: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圍和內容。應根據招標文件或施工圖紙確定的承包范圍填寫。如可以填寫土建工程,或者填寫土建、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裝飾裝修工程。也可以更具體一些,填寫是否包括采暖衛生與煤氣、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通訊、消防等專業工程的安裝以及室外線路、管道、道路、圍墻、綠化等工程。
18、建筑工程施工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承包范圍是怎樣界定的?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19、有哪些情況所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答:1、不是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2、沒有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4、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5、建筑工程合同中帶資、墊款承包工程的條款;6、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簽訂的施工合同。
20、現階段為什麼要實行施工合同備案制度?答:由于當前建筑市場尚未發育完善,市場主體行為尚未完全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是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有的企業自律行為不強,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簽訂中往往出現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條款約定,造成工程索賠不斷增加,為以防患于未然,防止違法、欺詐等不良現象發生,切實保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按國際慣例簽訂施工合同,保證合同的嚴格履行,必須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行政監管力度,由合同管理機構對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
21、什麼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答:FIDIC條件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制定和發布的,推薦用于國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國際)》由于封皮為紅色,又俗稱“紅皮”。1957年制定了第一版。主要沿用英國的傳統作法和法律體系。1969年修訂為第二版。第二版沒有改變第一版中包含的條件,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第三部分。此部分的編撰適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條件,對通用條件作了一些具體變動。1977年出版的第三版對第二版作了全面修訂,同時出版了一本《土木工程合同注釋》。1987年9月,在瑞士舉行的FIDIC年會上發行了第四版。第四版從五個方面作了體系的改動。1988年和1994年先后兩次對第四版進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補充,1999年又制定了四本新版合同條件,即《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工程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新黃皮書)、《EPC(設計—采購—建造)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以及《合同的簡短格式》(綠皮書)。FIDIC合同條件是世界各國土木工程建設、管理百余年經驗的總結,詳細地規定了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已成為一種比較完善的、國際上通用的合同條件。它不僅為許多國際建筑施工合同所采用,而且是不少國家或地區起草、制定本國(地區)合同條件時的重要參考文獻。
22、什麼是發包人?答: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建筑法》)或業主、項目法人。第一,關于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建筑法》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伙、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第二,關于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第三,關于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并、分立的單位,包括兼并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
23、什麼是承包人?答: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于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筑法》關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
24、《合同法》對建設工程發包的原則規定是什麼?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25、《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麼具體規定?答:《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6、什麼是建設工程總承包?
答:建設工程總承包,即通常講的“交鑰匙承包”,是發包人將一項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的全部任務,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總承包人,與其簽訂總承包合同。由該總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方交付經驗收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式。
27、什麼是建設工程單項承包?
答:建設工程單項承包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人,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
28、什麼是建設工程分包?
答: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經過發包人同意,將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再另行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其他承包人,并與其簽訂分包工程合同,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9、《建筑法》對工程分包是如何規定的?
答:《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30、什麼是違法分包?
答: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是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31、不規范分包指哪些行為?
答:分包工程應按《建筑法》的規定規范運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不規范分包:
(1)分包的單位工程,未在承發包合同中約定;
(2)在承發包合同約定的分包項目或范圍外分包工程,未經發包方認可;
(3)分包合同未明確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負連帶責任的。
32、為什麼要限制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單位?
答:在施工實踐中,發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也是造成不規范分包、分包失去統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麼發包人也同樣應當尊重承包人,同樣不能隨意直接分包工程。一個工程的施工承包,應當是一個同步協調的整體,失去作為工程承包人的統一協調,統一部署,任何一個分包單位都難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因此,發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應予以限制,在同等情況下,承包人對需要分包的工程有優先承包權。同時,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單位而造成的延誤工期、質量瑕疵,對于承包人來說,應由發包人自己承擔責任。
33、什麼是轉包?
答: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為轉包:
(1)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獲得發包方同意轉給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稱“特殊工程”,系指壓力、容器、打樁、高級裝修工程等工程)。
34、《合同法》關于禁止轉包有什麼法律規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規定,承包建設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單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許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給其他第三人承包,違反了就構成了轉包,并承擔法律責任。
35、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嗎?
答:《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36、怎樣制止轉包工程?
答:已經在實踐中出現,并且為承發包雙方所接受的由發包人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簽訂分包合同的做法,是一個值得推薦的制止轉包工程的好方法。這也是當事人在承發包市場中規范分包行為、制止轉包工程的一種法律關系設定的創造。三方共同簽訂分包合同,有利于將發包方同意并實施對分包工程的監督、管理落到實處,有利于明確三方對分包工程的各自職責,也有利于在分包合同中直接明確分包單位不得再行分包,從而杜絕轉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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