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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實施階段的監理工作
6.1 開工條件的控制
6.1.1 監理機構應嚴格審查工程開工應具備的各項條件,并審批開工申請。
6.1.2 合同項目開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經發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發出進場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約定及時調遣人員和施工設備、材料進場進行施工準備。進場通知中應明確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 監理機構應協助發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設施或施工條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測量基準點以及供水、供電、通信設施等。
3 承包人完成開工準備后,應向監理機構提交開工申請。監理機構經檢查確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準備滿足開工條件后,簽發開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監理機構應通知承包人在約定時間內提交趕工措施報告并說明延誤開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 由于發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監理機構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順延工期的要求后,應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6.1.3 分部工程開工。監理機構應審批承包人報送的每一分部工程開工申請,審核承包人遞交的施工措施計劃,檢查該分部工程的開工條件,確認后簽發分部工程開工通知。
6.1.4 單元工程開工。第一個單元工程在分部工程開工申請獲批準后自行開工,后續單元工程憑監理機構簽發的上一單元工程施工質量合格證明方可開工。
6.1.5 混凝土澆筑開倉。監理機構應對承包人報送的混凝土澆筑開倉報審表進行審核。符合開倉條件后方可簽發。
6.2 工 程 質 量 控 制
6.2.1 監理機構應建立和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并在監理工作過程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6.2.2 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并監督其貫徹執行。
6.2.3 監理機構應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強制性條文及施工合同約定,對所有施工質量活動及與質量活動相關的人員、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施工工法和施工環境進行監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審批、事中監督和事后檢驗等監理工作環節控制工程質量。
6.2.4 監理機構應按有關規定或施工合同約定,核查承包人現場檢驗設施、人員、技術條件等情況。
6.2.5 監理機構應對承包人從事施工、安全、質檢、材料等崗位和施工設備操作等需要持證上崗的人員的資格進行驗證和認可。對不稱職或違章、違規人員,可要求承包人暫;蚪蛊湓诒竟こ讨泄ぷ。
6.2.6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構配件,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檢驗,并應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
2 對于承包人采購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參加工程設備的交貨驗收;對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會同承包人參加交貨驗收。
3 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未經檢驗,不得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應督促承包人及時運離工地或做出相應處理。
4 監理機構如對進場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的質量有異議時,可指示承包人進行重新檢驗;必要時,監理機構應進行平行檢測。
5 監理機構發現承包人未按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對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進行檢驗,應及時指示承包人補做檢驗;若承包人未按監理機構的指示進行補驗,監理機構可按施工合同約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承包人應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擔相應費用。
6 監理機構在工程質量控制過程中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時,應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6.2.7 施工設備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保證施工設備按計劃及時進場,并對進場的施工設備進行評定和認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設備投入使用,并應要求承包人及時撤換。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對施工設備及時進行補充、維修、維護,滿足施工需要。
2 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承包人應提供該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以及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檢修合格證,經監理機構認可,方可地場。
3 監理機構若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施工質量和進度時,應及時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換。
6.2.8 監理機構應審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網和原始地形圖的施測方案,并對承包人施測過程進行監督,對測量成果進行簽認,或參加聯合測量,共同簽認測量結果。
監理機構應對承包人在工程開工前實施的施工放線測量進行抽樣復測或與承包人進行聯合測量。
6.2.9 監理機構應審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藝參數試驗方案,對現場試驗實施監督,審核試驗結果和結論,并監督承包人嚴格按照批準的工法進行施工。
6.2.10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對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的質量進行自檢,并按規定向監理機構提交相關資料。
2 監理機構應采用現場察看、查閱施工記錄以及對材料、構配件、試樣等進行抽檢的方式對施工質量進行嚴格控制;應及時對承包人可能影響工程質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種違章作業行為發出調整、制止、整頓直至暫停施工的指示。
3 監理機構應嚴格旁站監理工作,特別注重對易引起滲漏、凍融、沖刷、汽蝕等部位的質量控制。
4 單元工程(或工序)未經監理機構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承包人不得開始下一單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5 監理機構發現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以及施工設備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造成質量事故時,應及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糾正。必要時,責令其停工整改。
6 監理機構發現施工環境可能影響工程質量時,應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停工整改。
7 監理機構應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其處理措施或遺留問題進行詳細記錄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關資料。
8 監理機構應參加工程設備供貨人組織的技術交底會議;監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設備供貨人提供的安裝指導書進行工程設備的安裝。
9 監理機構應審核承包人提交的設備啟動程序并監督承包人進行設備啟動與調試工作。
6.2.11 工程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承包人應首先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自檢。未經承包人自檢或自檢不合格、自檢資料不完善的單元工程(或工序),監理機構有權拒絕檢驗。
2 監理機構對承包人經自檢合格后報驗的單元工程(或工序)質量,應按有關技術標準和施工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予簽認。
3 監理機構可采用跟蹤檢測、平行檢測方法對承包人的檢驗結果進行復核。平行檢測的檢測數量,混凝土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3%,重要部位每種標號的混凝土最少取樣1組;土方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樣3組。跟蹤檢測的檢測數量,混凝土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7%;土方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10%。平行檢測和跟蹤檢測工作都應由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平行檢測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 工程完工后需覆蓋的隱蔽工程、工程的隱蔽部位,應經監理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覆蓋。
5 在工程設備安裝完成后,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按規定進行設備性能試驗,其后應提交設備操作和維修手冊。
6.2.12 工程質量評定。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真實、齊全、完善、規范地填寫質量評定表。包人應按規定對工序、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自評。臨理機構應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等級自評結果進行復核。
監理機構應按規定參與工程項目外觀質量評定和工程項目施工質量評定工作。
6.2.13 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質量事故發生后,承包人應按規定及時提交事故報告。監理機構在向發包人報告的同時,指示承包人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保護現場,做好相應記錄。
2 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調查、事故原因分析,參與處理意見等工作。
3 監理機構應指示承包人按照批準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和措施對事故進行處理。經監理機構檢驗合格后,承包人方可進入下一階段施工。
6.3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6.3.1 控制性總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依據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總目標、階段性目標等,協助發包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
2 隨著工程進展和施工條件的變化,監理機構應及時提請發包人對控制性總進度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
6.3.2 施工進度計劃的審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依據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在施工過程中,依據施工合同約定審批各單位工程進度計劃,逐階段審批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
2 施工進度計劃審批的程序:
1)承包人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交施工進度計劃。
2)監理機構應在收到施工進度計劃后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明確審批意見。必要時召集由
包人、設計單位參加的施工進度計劃審查專題會議,聽取承包人的匯報,并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3) 如施工進度計劃中存在問題,監理機構應提出審查意見,交承包人進行修改或調
整。
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或修改、調整后的施工進度計劃。
3 施工進度計劃審查的主要內容:
1)在施工進度計劃中有無項目內容漏項或重復的情況。
2)施工進度計劃與合同工期和階段性目標的響應性與符合性。
3)施工進度計劃中各項目之間邏輯關系的正確性與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關鍵路線安排和施工進度計劃實施過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設備等資源配置計劃和施工強度的合理性。
6)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供應計劃與施工進度計劃的銜接關系。
7)本施工項目與其他各標段施工項目之間的協調性。
8)施工進度計劃的詳細程度和表達形式的適宜性。
9)對發包人提供施工條件要求的合理性。
10) 其他應審查的內容。
6.3.3 實際施工進度的檢查與協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編制描述實際施工進度狀況和用于進度控制的各類圖表。
2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組織管理,確保施工資源的投入,并按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實施。
3 監理機構應做好實際工程進度記錄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設備、人員、原材料的進場記錄,并審核承包人的同期記錄。
4 監理機構應對施工進度計劃的實施全過程,包括施工準備、施工條件和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實際施工進度進行分析和評價,對關鍵路線的進度實施重點跟蹤檢查。
5 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協調有關參建各方之間的關系,定期召開生產協調會議,及時發現、解決影響工程進度的干擾因素,促進施工項目的順利進展。
6.3.4 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在檢查中發現實際工程進度與施工進度計劃發生了實質性偏離時,應要求承包人及時調整施工進度計劃。
2 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變更情況,公正、公平處理工程變更所引起的工期變化事宜。當工程變更影響施工進度計劃時,監理機構應指示承包人編制變更后的施工進度計劃。
3 監理機構應依據施工合同和施工進度計劃及實際工程進度記錄,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賠申請,提出索賠處理意見報發包人。
4 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使總工期目標、階段目標、資金使用等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監理機構應提出處理意見報發包人批準。
6.3.5 停工與復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監理機構可視情況決定是否下達暫停施工通知:
1)發包人要求暫停施工時。
2)承包人未經許可即進行主體工程施工時。
3)承包人未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會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造成安全事故隱患時。
4)承包人有違反施工合同的行為時。
2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監理機構應下達暫停施工通知:
1)工程繼續施工將會對第三者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時。
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所必要時。
3)發生了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時。
4)承包人拒絕服從監理機構的管理,不執行監理機構的指示,從而將對工程質量、進度
投資控制產生嚴重影響時。
5)其他應下達暫停施工通知的情況時。
3 監理機構下達暫停施工通知,應征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機構暫停施工通知報告后,在約定時間內予以答復;若發包人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其已同意,監理機構可據此下達暫停施工通知,并根據停工的影響范圍和程度,明確停工范圍。
4 若由于發包人的責任需要暫停施工,監理機構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通知時,在承包人提出暫停施工的申請后,監理機構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
5 下達暫停施工通知后,監理機構應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關方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響因素,為盡早復工創造條件。
6 在具備復工條件后,監理機構應及時簽發復工通知,明確復工范圍,并督促承包人執行。
7 監理機構應及時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與工期、費用等有關的問題。
6.3.6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發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監理機構應指示承包人調整施工進度計劃,編制趕工措施報告,在審批后發布趕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執行。
監理機構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因趕工引起的費用事宜。
6.3.7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按時提交月、年施工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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