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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工 程 投 資 控 制
6.4.1 工程投資控制的主要監理工作應包括以下各項:
1 審批承包人提交的資金流計劃。
2 協助發包人編制合同項目的付款計劃。
3 根據工程實際進展情況,對合同付款情況進行分析,提出資金流調整意見。
4 審核工程付款申請,簽發付款證書。
5 根據施工合同約定進行價格調整。
6 根據授權處理工程變更所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事宜。
7 根據授權處理合同索賠中的費用問題。
8 審核完工付款申請,簽發完工付款證書。
9 審核最終付款申請,簽發最終付款證書。
6.4.2 工程計量:
1 可支付的工程量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經監理機構簽認,并符合施工合同約定或發包人同意的工程變更項目的工程量以及計日工。
2)經質量檢驗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2 在監理機構簽發的施工圖紙(包括設計變更通知)所確定的建筑物設計輪廓線和施工合同文件約定應扣除或增加計量的范圍內,應按有關規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約定的計量方法和計量單位進行計量。
3 工程計量應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按有關規定或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測繪以及計量起始位置地形圖的測繪,并審核測繪成果。
2)工程計量前,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人計量人員的資格和計量儀器設備的精度及率定情況,審定計量的程序和方法。
3)在接到承包人計量申請后,監理機構應審查計量項目、范圍、方式,審核承包人提交的計量所需的資料、工程計量已具備的條件,若發現問題,或不具備計量條件時,應督促承包人進行修改和調整,直至符合計量條件要求,方可同意進行計量。
4)監理機構應會同承包人共同進行工程計量;或監督承包人的計量過程,確認計量結果;或依據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抽樣復核。
5)在付款申請簽認前,監理機構應對支付工程量匯總成果進行審查。
6)若監理機構發現計量有誤,可重新進行審核、計量,進行必要的修正與調整。
4 當承包人完成了每個計價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人與其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總體量測,核實該項目的最終計量工程量。
6.4.3 付款申請和審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只有計量結果被認可,監理機構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請。
2 承包人應按照本規范附錄E的表格式樣,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填報付款申請報表。
3 監理機構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請后,應在施工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審核。付款申請應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請表填寫符合規定,證明材料齊全。
2)申請付款項目、范圍、內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約定。
3)質量檢驗簽證齊備。
4)工程計量有效、準確。
5)付款單價及合價無誤。
4 因承包人申請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證書簽證延誤,由承包人承擔責任。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應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6.4.4 預付款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預付款申請后,應審核承包人獲得工程預付款已具備的條件。條件具備、額度準確時,可簽發工程預付款付款證書。
監理機構應在審核工程價款月支付申請的同時審核工程預付款應扣回的額度,并匯總已扣回的工程預付款總額。
2 監理機構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預付款申請后,應審核承包人提供的單據和有關證明資料,并按合同約定隨工程價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6.4.5 工程價款月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價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審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請,同意后簽發工程價款月付款證書。
2 工程價款月支付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1)本月已完成并經監理機構簽認的工程項目應付金額。
2)經監理機構簽認的當月計日工的應付金額。
3)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價格調整金額。
5)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他金額。
6)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扣回金額。
7)保留金扣留金額。
8)合同雙方爭議解決后的相關支付金額。
3 工程價款月支付屬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間支付,監理機構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對中間支付的金額進行修正和調整,并簽發付款證書。
6.4.6 工程變更支付。監理機構應依照施工合同約定或工程變更指示所確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辦法及工程變更項目施工進展情況,在工程價款月支付的同時進行工程變更支付。
6.4.7 計日工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1 監理機構可指示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項的或緊急的工作內容。在指示下達后,監理機構應檢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實施,完成后確認其計日工作作量,并簽發有關付款證明。
2 監理機構在下達指示前應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將計日工支付隨工程價款月支付一同申請。
6.4.8 保留金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合同項目完工并簽發工程移交證書之后,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數額簽發保留金付款證書。
2 當工程保修期滿之后,監理機構應簽發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證書。如果監理機構認為還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處理,報發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證書中扣留與處理工作所需費用相應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6.4.9 完工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及時審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證書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及支持性資料,簽發完工付款證書,報發包人批準。
2 審核內容包括:
1)到移交證書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累計完成的工程金額。
2)承包人認為還應得到的其他金額。
3)發包人認為還應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額。
6.4.10 最終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及時審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及結清單,簽發最終付款證書,報發包人批準。
2 審核內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和經監理機構批準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額。
2)承包人認為還應得到的其他金額。
3)發包人認為還應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額。
6.4.11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因承包人違約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監理機構應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應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價款和費用簽發付款證書,但應扣除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違約費用:
1)已實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額。
2)工程量清單中列有的、已實施的臨時工程合同金額和計日工金額。
3)為合同項目施工合理采購、制備的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的費用。
4)承包人依據有關規定、約定應得到的其他費用。
2 因發包人違約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監理機構應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應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價款和費用簽發付款證書:
1)已實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額。
2)工程量清單中列有的、已實施的臨時工程合同金額和計日工金額。
3)為合同項目施工合理采購、制備的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的費用。
4)承包人退場費用。
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6)承包人依據有關規定、約定應得到的其他費用。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就承包人應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價款和費用簽發付款證書:1)已實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額。
2)工程量清單中列有的、已實施的臨時工程合同金額和計日工金額。
3)為合同項目施工合理采購、制備的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的費用。
4)承包人依據有關規定、約定應得到的其他費用。
4 上述付款證書均應報發包人批準。
5 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協助發包人及時辦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6.4.12 價格調整。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序和調整方法,審核單價、合價的調整。當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價格調整協商不一致時,監理機構可暫定調整價格。價格調整金額隨工程價款月支付一同支付。
6.5 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
6.5.1 施工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合同文件的有關約定,協助發包人進行施工安全的檢查、監督。
2 工程開工前,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安全措施進行審查。
3 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對承包人執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時,應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誤或拒絕整改時,監理機構可責令其停工。當監理機構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如有必要,應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當發生施工安全事故時,監理機構應協助發包人進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 監理機構應協助發包人在每年汛前對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預案的準備情況進行檢查。
6.5.2 施工環境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編制施工環境管理和保護方案,并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2 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避免對施工區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壞。
3 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中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盡量避免對植被的破壞并對受到破壞的植被及時采取恢復措施。
4 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嚴格按照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處理和利用廢渣,防止任意棄渣造成環境污染、影響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5 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廢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6 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地點進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應有序放置。
7 工程完工后,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拆除施工臨時設施,清理場地,做好環境恢復工作。
6.6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6.1 工程變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變更的提出、審查、批準、實施等過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
2 監理機構可根據工程的需要并經發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實施下列各種類型的變更:
1)增加或減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2)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3)改變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4)改變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5)改變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經批準的施工計劃、施工方案。
6)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7)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合同約定的百分比。
3 工程變更的提出:
1)人可依據施工合同約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變更建議。
2)設計單位可依據有關規定或設計合同約定在其職責與權限范圍內提出對工程設計文件的變更建議。
3)承包人可依據監理機構的指示,或根據工程現場實際施工情況提出變更建議。
4)監理機構可依據有關規定、規范,或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變更建議。
4 工程變更建議書的提交:
1)工程變更建議書提出時,應考慮留有為發包人與監理機構對變更建議進行審查、批準
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以及承包人進行施工準備的合理時間;
2)在特殊情況下,如出現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財產嚴重損失的緊急事件時,工程變更不受時間限制,但監理機構仍應督促變更提出單位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5 工程變更審查:
1)監理機構對工程變更建議書審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變更后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影響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壽命。
——工程變更在施工技術上可行、可靠。
——工程變更引起的費用及工期變化經濟合理。
——工程變更不對后續施工產生不良影響。
2)監理機構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報價時,應按下述原則處理: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內容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內容的項目時,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單中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為合同雙方變更議價的基礎。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此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或單價或合價明顯不合理和不適用的,經協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原則和編制依據,重新編制單價或合價,經監理機構審核后,報發包人確認。
3)當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不能一致時,監理機構應確定合適的暫定單價或合價,通知承包人執行。
6 工程變更的實施:
1)經監理機構審查同意的工程變更建議書需報發包人批準。
2)經發包人批準的工程變更,應由發包人委托原設計單位負責完成具體的工程變更設計工作。
3)監理機構核查工程變更設計文件、圖紙后,應向承包人下達工程變更指示,承包人據此組織工程變更的實施。
4)監理機構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為避免耽誤施工,可將工程變更分兩次向承包人下達:先發布變更指示(變更設計文件、圖紙),指示其實施變更工作;待合同雙方進一步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單價或合價后,再發出變更通知(變更工程的單價或合價)。
6.6.2 索賠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受理承包人和發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賠,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和時限提出的索賠要求。
2 監理機構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賠意向通知后,應核查承包人的當時記錄,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續記錄,并要求承包人提供進一步的支持性資料。
3 監理機構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賠申請報告或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應進行以下工作:
1)依據施工合同約定,對索賠的有效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索賠支持性資料的真實性逐一進行分析和審核。
3)對索賠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其合理性逐項進行審查。
4)對于由施工合同雙方共同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應通過協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分擔的比例。
5)必要時要求承包人再提供進一步的支持性資料。
4 監理機構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做出對索賠申請報告的處理決定,報送發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雙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監理機構的處理決定,則按爭議解決的有關約定或訴訟程序進行解決。
5 監理機構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事項;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終付款申請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賠事
項。
6.6.3 違約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承包人違約,監理機構應依據施工合同約定進行下列工作:
1)在及時進行查證和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違約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斷。
2)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規定時限內予以彌補和糾正。
3)承包人在收到書面警告的規定時限內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或繼續違約,嚴重影響工程質量、進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時,監理機構應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報告。
4)承包人繼續嚴重違約時,監理機構應及時向發包人報告,說明承包人違約情況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
5)當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監理機構應協助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派員進駐現場接收工程,處理解除合同后的有關合同事宜。
對于發包人違約,監理機構應依據施工合同約定進行下列工作:
1)由于發包人違約,致使工程施工無法正常運行,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要求后,監理機構
及時與發包人協商,解決違約行為,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并促使承包人盡快恢復正常施工。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監理機構應協助發包人盡快進行調查、認證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礎上,按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處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關合同事宜。
工程擔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督促承包人辦理各類擔保,并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擔保證件。
2 在簽發工程預付款付款證書前,監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施工合同的約定,審核工程預付款擔保的有效性。
3 監理機構應定期向發包人報告工程預付款扣回的情況。當工程預付款已全部扣回時,應督促發包人在約定的時間內退還工程預付款擔保證件。
4 在施工過程中和保修期,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當承包人違約,發包人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時,監理機構應協助發包人按要求及時向保證人提供全面、準確的書面文件和證明資料。
5 監理機構在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應督促發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退還履約擔保證件。
工程保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的險種辦理應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并要求承包人在向發包人提交各項保險單副本的同時抄報監理機構。
2 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對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額度、保險有效期等進行檢查。
3 當監理機構確認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指示承包人盡快補辦保險手續。
2)當承包人拒絕辦理保險時,應協助發包人代為辦理保險,并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除相應投保費用。
4 當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約定辦理了保險,其為履行合同義務所遭受的損失不能從承保人處獲得足額賠償時,監理機構在接到承包人申請后,應依據施工合同約定界定風險與責任,確認責任者或合理劃分合同雙方分擔保險賠償不足部分費用的比例。
6.6.6 工程分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在施工合同約定允許分包的工程項目范圍內,對承包人的分包申請進行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
2 只有在分包項目最終獲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后,監理機構才能允許分包人進入工地。
3 分包的管理:
1)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人加強對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項目的管理,加強對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監督。
2)分包工程項目的施工技術方案、開工申請、工程質量檢驗、工程變更和合同支付等,應通過承包人向監理機構申報。
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檢驗合格后,才可由承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
6.6.7 化石和文物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旦在施工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結構以及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物,監理機構應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關文物管理規定采取有效保護,防止任何人移動或損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發包人。必要時,可下達暫停施工通知。
2 監理機構應審核承包人由于對文物采取保護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的索賠申請,提出意見后報發包人批準。
6.6.8 施工合同解除。監理機構在收到施工合同解除的任何書面通知或要求后,應認真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責任和由此產生的后果,并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關合同事宜。
6.6.9 爭議的解決。爭議解決期間,監理機構應督促發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監理機構就爭議問題 做出的暫時決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并明示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規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爭議解決未果為借口拒絕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約定應進行的工作。
清場與撤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依據有關規定或施工合同約定,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前或在保修期滿前,監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場地的清理,做好環境恢復工作。
2 監理機構應在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約定時間內,檢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內為完成尾工和修復缺陷應留在現場的人員、材料和施工設備情況,承包人其余的人員、材料和施工設備均應按批準的計劃退場。
6.6 信 息 管 理
6.7.1 監理機構應建立包括下列內容的監理信息管理體系:
1 設置信息管理人員并制定相應崗位職責。
2 制定包括文檔資料收集、分類、整編、歸檔、保管、傳閱、查閱、復制、移交、保密等的制度。
3 制定包括文件資料簽收、送閱與歸檔及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簽發、傳遞等在內的文檔資料的管理程序。
4 文件、報表格式:
1)常用報告、報表格式應采用本規范附錄E所列的和水利部印發的其他標準格式。
2)文件格式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發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號、簽發、標題、關鍵詞、主送與抄送、密級、日期、紙型、版式、字體、份數等。
5 建立信息目錄分類清單、信息編碼體系,確定監理信息資料內部分類歸檔方案。
6 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整理、保管、歸檔、查詢系統及計算機輔助信息管理系統。
6.7.2 監理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規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簽發監理文件。
2 監理文件應表述明確、數字準確、簡明扼要、用語規范、引用依據恰當。
3 按規定格式編寫監理文件,緊急文件應注明急件字樣,有保密要求的文件應注明密級。
6.7.3 通知與聯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與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聯絡應以書面文件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但事后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及時予以書面確認。
2 監理機構發出的書面文件,監理機構應加蓋公章,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應簽字并加蓋本人注冊印鑒。
3 監理機構發出的文件應做好簽發記錄,并根據文件類別和規定的發送程序,送達對方指定聯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聯系人簽收。
4 監理機構對所有來往文件均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扣壓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 監理機構收到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和發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應按規定程序辦理簽收、送閱、收回和歸檔等手續。
6 在監理合同約定期限內,發包人應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決定的事宜予以書面答復;超過期限,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答復,則視為發包人同意。
7 對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確認的事宜,監理機構應在約定時間內做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則視為監理機構認可。
6.7.4 文件的傳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施工合同另有約定外,文件應按下列程序傳遞:
1)承包人向發包人報送的文件均應報送監理機構,經監理機構審核后轉報發包人。
2)發包人關于工程施工中與承包人有關事宜的決定,均應通過監理機構通知承包人。
2 所有來往的文件,除書面文件外還宜同時發送電子文檔。
3 不符合文件報送程序規定的文件,均視為無效文件。
6.7.5 監理日志、報告與會議紀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人員應及時、認真地按照規定格式與內容填寫好監理日志。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
2 監理機構應在每月的固定時間,向發包人、監理單位報送監理月報。
3 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現場施工情況,向發包人、監理單位報送監理專題報告。
4 監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各類工程驗收時,提交相應的驗收監理工作報告。
5 在監理服務期滿后,監理機構應向發包人、監理單位提交項目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6 監理機構應對各類監理會議安排專人負責做好記錄和會議紀要的編寫工作。會議紀要應分發與會各方。但不作為實施的依據。監理機構及與會各方應根據會議決定的各項事宜,另行發
布監理指示或履行相應文件程序。
6.7.6 檔案資料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做好工程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
2 監理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及監理合同約定,做好監理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凡要求立卷歸檔的資料,應按照規定及時歸檔。
3 監理資料檔案應妥善保管。
4 在監理服務期滿后,對應由監理機構負責歸檔的工程資料檔案逐項清點、整編、登記造冊,向發包人移交。
6.8 工程驗收與移交
6.8.1 監理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水利部的有關規定做好各時段工程驗收的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1 協助發包人制定各時段驗收工作計劃。
2 編寫各時段工程驗收的監理工作報告,整理監理機構應提交和提供的驗收資料。
3 參加或受發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驗收,參加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4 督促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和相關資料并協助發包人進行審核。
5 督促承包人按照驗收鑒定書中對遺留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完成處理工作。
6 驗收通過后及時簽發工程移交證書。
6.8.2 分部工程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承包人提出驗收申請后,監理機構應組織檢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況并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驗收資料。監理機構應指示承包人對提供的資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修正。
2 監理機構應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建且質量全部合格、資料齊全時,提請發包人及時進行分部工程驗收。
3 監理機構應參加或受發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驗收工作,并在驗收前準備應由其提交的驗收資料和提供的驗收備查資料。
4 分部工程驗收通過后,監理機構應簽署或協助發包人簽署《分部工程驗收簽證》,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驗收簽證》中提出的遺留問題及時進行完善和處理。
6.8.3 階段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在工程建設進展到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以及堤防工程汛前、除險加固工程過水等關鍵階段之前,提請發包人進行階段驗收的準備工作。
2 如需進行技術性初步驗收,監理機構應參加并在驗收時提交和提供階段驗收監理工作報告和相關資料。
3 在初步驗收前,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按時提交階段驗收施工管理工作報告和相關資料,并進行審核,指示承包人對報告和資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修正。
4 根據初步驗收中提出的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及時進行處理,以滿足驗收的要求。
6.8.4 單位工程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參加單位工程驗收工作,并在驗收前按規定提交和提供單位工程驗收監理工作報告和相關資料。
2 在單位工程驗收前,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提交單位工程驗收施工管理工作報告和相關資料,并進行審核,指示承包人對報告和資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修正。
3 在單位工程驗收前,監理機構應協助發包人檢查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檢驗分部工程驗收中提出的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并參加單位工程質量評定。
4 對于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在驗收前,監理機構應審核承包人因驗收前無法完成、但不影響工程投入使用而編制的尾工項目清單,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項目清單及其延期完工、修復期限和相應施工措施計劃。
5 督促承包人提交針對驗收中提出的遺留問題的處理方案和實施計劃,并進行審批。
6 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驗收通過后,監理機構應簽發工程移交證書。
6.8.5 合同項目完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或監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時,監理機構應及時提請發包人組織合同項目完工驗收。
2 監理機構應在合同項目完工驗收前,按規定整編資料,提交合同項目完工驗收監理工作報告。
3 監理機構應在合同項目完工驗收前,檢驗前述驗收后尾工項目的實施和質量缺陷的修補情況;審核擬在保修期實施的尾工項目清單;督促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匯總、整編全部合同項目的歸檔資料,并進行審核。
4 督促承包人提交針對已完工程中存在質量缺陷和遺留問題的處理方案和實施計劃,并進行審批。
5 驗收通過后,監理機構應按合同約定簽發合同項目工程移交證書。
6.8.6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機構應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初步驗收工作。
2 作為被驗收單位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對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做出解釋。
7 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7.1 保修期的起算、延長和終止
7.1.1 監理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在工程移交證書中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7.1.2 若保修期滿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質量缺陷未修復或有施工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時,監理機構應在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做出相關工程項目保修期延長的決定。
7.1.3 保修期或保修延長期滿,承包人提出保修期終止申請后,監理機構在檢查承包人已經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且經檢驗合格后,應及時辦理工程項目保修期終止事宜。
7.2 保修期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
7.2.1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人按計劃完成尾工項目,協助發包人驗收尾工項目,并為此辦理付款簽證。
7.2.2 督促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項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質量缺陷進行修復。在承包人未能執行監理機構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修復工作時,監理機構可建議發包人雇傭他人完成質量缺陷
修復工作,并協助發包人處理由此所發生的費用。
若質量缺陷是由發包人或運行管理單位的使用或管理不周造成,監理機構應受理承包人因修復該質量缺陷而提出的追加費用付款申請。
7.2.3 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發包人移交整編好的工程資料。
7.2.4 簽發工程項目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7.2.5 簽發工程最終付款證書。
7.2.6 保修期間現場監理機構應適時予以調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員和設施外,其他人員和設施可撤離,或將設施移交發包人。
標 準 用 詞 說 明
執行本規范時,標準用詞應遵守下表規定。
標 準 用 詞 說 明
標 準 用 詞 | 在特殊情況下的等效表述 | 要求嚴格程度 |
應 |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許 | 要 求 |
不 應 | 不允許、不許可、不要 | |
宜 | 推薦、建議 | 推 薦 |
不 宜 | 不推薦、不建議 | |
可 | 允許、許可、準許 | 允 許 |
不 必 | 不需要、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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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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