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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變造虛假的事放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假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
2.除保險金外應由保險人負擔的費用
(1)查勘、定損費用
(2)責任保險中的其他費用
包括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費、勘驗費、鑒定費、律師費和調查取證費等。
3.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1)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代位求償權,是指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保險法》第45條第l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代位求償權的范圍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范圍限于財產保險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償權。《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3)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1Z301192了解工程建設領域常見保險種類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土木建筑工程,如房屋、公路、鐵路、橋梁、隧道、堤壩、電站、碼頭、飛機場等工程,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安裝工程一切險則專門承保各類安裝工程,如電力、石油、鋼結構等機械裝置和設備的安裝工程,在安裝和試車考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
在這里,自然災害通常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環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通常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通常包括火災和爆炸。
在我國各程建設領域,目前習慣采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
是1995年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的示范條款。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既可以是業主/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單位。在該示范條款體系下,工程一切險承保損失一般包括兩部分:物質損失部分和第三者責任部分.每一部分均規定了各自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物質損失部分和第三者責任部分除有各自的除外責任外,該條款還規定了總除外責任。
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是我圍《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強制要求施施工單位必須投保的險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我國各保險公司有關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條款大同小異。現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1999年6月15日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為基礎,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其他保險公司相應保險條款.簡要介紹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