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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解除而終止
因合同當事人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即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合同解除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將在下節“1Z302061掌握合同解除的規定”介紹,在此不予贅述。
三、因抵銷而終止
抵銷,指雙方互負債務且種類相同時,一方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范圍內相互消滅。在抵銷范圍內,合同關系因此而消滅。
根據《合同法》第99條規定,債務抵銷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抵銷產生的基礎是任一方當事人對于對方既負有債務,又享有債權。
2.雙方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
如果雙方的債務種類不同,例如在通常的買賣合同下,一方債務是支付貨款,另一方債務是交付貨物,則不得主張抵銷。因此,能夠主張抵銷限于同種類的債務,尤其是金錢之債適于主張抵銷。此外,即使互負同種類債務,但是品質不同,也不得主張債務抵銷,例如雙方均負有向對方提供水泥義務,但是可能因為散裝水泥與袋裝水泥之間的品質差別而不能主張抵銷,除非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同意不同品質標的抵銷。
3.債權已屆履行期
根據《合同法》第99條第l款,雙方債權均屆履行期是主張抵銷的條件。
4.并非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諸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債務人)收人用以抵銷其債務,但是,作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須的費用不得扣留提取。在此,法律規定排除了特定情況下適用抵銷的可能,以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生存條件。
依照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諸如,合同債務不得與侵權債務進行抵銷。如下例子可以說明:甲欠乙到期買賣合同債務10萬元,在某日乙向甲催要再次未果時,乙一怒之下將甲頭打破,甲花費了1萬元醫藥費,則乙不應在10萬元債權(合同之債)內對其應當賠償給甲的1萬醫藥費(侵權之債)主張抵銷。
四、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的美女編輯們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消滅,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歸債權人。根據《合同法》第103條,自提存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歸債權人。
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應采取適當措施保管提存標的物,有權收取提存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104條,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入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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