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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只有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的時候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重點解析]
注意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采取“嚴格責任”或“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要求違約方在主觀上有過錯,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責。這是和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等其他民事責任的根本區別之一,后兩種責任的主觀要件均要求一方當事人有過錯。
例如,某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了一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2005年10月1日竣工。2005年8月1日,該地區發生了地震,使得在建的工程坍塌,導致施工單位沒能按時交付工程。
這種情況下,施工單位沒能按時交付工程是不是違約?
答案是肯定的。盡管發生地震不是施工單位的過錯,但是由于這個施工單位沒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交付工程,即客觀上存在違約的事實,即構成違約。但由于這個違約行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導致,施工單位可以申請免除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責任。免除其違約責任并不意味著它沒有違約,因為只有首先確定為違約,確定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才能談得到違約責任的免除問題。
(三)先期違約
先期違約,也叫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有: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重點解析]
1.關于先期違約,主要還是應該掌握法條內容。
2.舉例說明先期違約
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竣工日期為10月1日,目前是6月1日。根據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承包商即使夜以繼日地工作,也就剛剛能夠完成任務。現在承包商已經將現場所有的材料、設備、人員撤離現場,可以判斷出承包商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在10月1日竣工。則此時業主就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等到10月1日看一看是否突然出現一棟樓房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現在是6月1日,先于10月1日,所以,承包商現在承擔的違約責任稱為先期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況是,承包商現在明確表示(例如向業主發來一封函)自己不能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了,則業主也可以在10月1日前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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