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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約責任的特殊承擔方式
1.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雙方違約,是指當事人雙方分別違反了自身的義務。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是由違約方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由違約方向非違約方各自獨立地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重點解析]
1.對于第120條和第121條這兩種特殊情形,我們只需要記住誰違約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了。至于違約之后的原因另行處理。
2.對于第122條,其實就是讓受害人選擇一個最能維權的途徑。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就高不就低。
四、違約金與定金
1.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的美女編輯們
[重點解析]
1.注意該條第2款的表述細節: “低于”的可予以“增加”,而只有“過分高于”的才可以“適當減少”。
2.第3款的內容注意結合工程實例掌握。例如,承包商進度滯后,業主按合同約定要求承包商承擔延期違約金的同時,可要求承包商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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