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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因免除債務而終止
根據《合同法》第105條,免除債務指債權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拋棄自己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關系。免除是債權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但是,如果債權人對其債權喪失處分權(如債權人破產了)就不得任定為免除行為。
債權人免除債務意思,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作出表示,方式沒有限制: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或者以行為,或者默示。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產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六、合同因混同而終止
混同是指合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根據《合同法》第106條,混同通常使合同關系消滅,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繼承(債權人繼承債務人財產,或者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企業合并;債務人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受讓了債權人的債權。
[重點解析]
以上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銷的條件;
2.因提存而終止的含義。
本節典型習題
1.下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是(C)。
(A)建設單位估計施工單位無法按時完成任務而與之解除了合同
(B)由于建設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與之解除了合同
(C)由于施工單位的已完工程質量低劣,無法在約定的工期內交付合格的工程,建設單位與之解除了合同
(D)由于工程師指令有誤,導致施工單位損失慘重,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解除了合同
2.對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說法正確的是(B)。
(A)解除權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只要符合解除的條件,任何時候當事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權
(B)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C)解除權有時間限制,都是一個月
(D)解除權的期限都是法律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約定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D)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A)1 (B)2 (C)4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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