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參與人
①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注意】共同當事人的三種情況:
A、勞務派遣:用人單位(勞動派遣單位)+用工單位
B、承包經營:發包組織+個人承包經營者
C、原單位不存在:出資人+開辦單位or主管部門
②當事人代表
A、10人以上:3-5名代表人
B、集體合同:工會
【注意】代表人的以下行為必須經被代表人同意: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承認對方仲裁請求;和解
③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申請or通知
④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
2、勞動仲裁管轄
①勞動合同履行地or用人單位所在地,前者優先
②受理后,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③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申請仲裁時效
①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注意】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②中斷:從中斷時起,期間重新計算
【注意】“中斷時起”:中斷事由消除時起
A、調解未達成協議:調解不成之日起
B、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
③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④仲裁申請: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載明以下事項:雙方情況;仲裁請求、事實理由;相關證據。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4、仲裁受理:①收到起5日內決定:若不受理——書面+說明理由; ②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向法院訴訟。
5、開庭和裁決
(1)基本制度
①先行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②公開仲裁。【例外】協議不公開或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③仲裁庭制: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④回避
(2)裁決
①少數服從多數;不能形成多數時,聽首席
【注意】“少數不同意見”的處理:
A.應當記入筆錄;
B.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不簽名也可簽名。
②一裁單位終局: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事項。
B、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③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A、勞動者對一裁終局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法院起訴
B、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不服的,只能在收到裁決30日內向中院申請撤銷: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被裁定撤銷后,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3)執行
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or賠償金的案件,依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②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注意】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
【2022年新增】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①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⑦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掃描下方二維碼下載【萬題庫APP】獲取完整版
點擊萬題庫APP首頁【真題模考】↓↓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