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稅收原則 |
第 3 頁:第三節 稅法與稅制 |
第 4 頁:第四節 稅收負擔 |
第 5 頁:第五節 國際稅收 |
第五節 國際稅收
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1.屬地主義原則
以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地或經濟活動所在地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管轄權的范圍,這是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最基本原則。
2.屬人主義原則
以納稅人的國籍和住所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
(二)稅收管轄權的種類.
1.收入來源地管轄權,也稱為“地域管轄權”
按屬地主義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
2.居民管轄權
按屬人主義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
(三)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多數國家,同時實行屬人和屬地兩類稅收管轄權。
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
1.跨國納稅人、跨國所得、各國對所得稅的開征是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重要前提。
2.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是各國稅收管轄權的交叉。
3.各國都實行單一的稅收管轄權時,由于各國對居民或收入來源地的認定標準不同,也會出現管轄權的交叉問題,從而產生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的免除:
主要有四種方法:低稅法、扣除法、免稅法、抵免法。
1.低稅法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復征稅的數額,不能從根本上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2.扣除法
也不能從根本上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免稅法(豁免法)
可從根本上免除國際重復征稅,但可能造成本國應稅收入的喪失。
4.抵免法
該方法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于居民管轄權,是目前解決國際重復征稅最有效的方法。
抵免法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兩種方法。
(1)直接抵免法。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在非居住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款,允許沖抵其應繳本國政府的所得稅款。
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如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匯總利潤的稅收抵免。
(2)間接抵免法。
居住國政府對其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股息的相應利潤所繳納的外國政府所得稅,允許母公司在應繳本國政府所得稅內進行抵免。適用于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
抵免限額的計算:
分國抵免限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某一外國應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綜合抵免限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國外應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分項抵免限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國外某一單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避稅與反避稅:
(一)國際避稅其產生的原因
1.跨國納稅人對利潤的追求是國際避稅產生的內在動機;
2.各國稅收制度的差別和稅法的缺陷是產生國際避稅的外部條件。
(二)國際反避稅
1.稅法的完善;
2.加強稅務管理;
3.加強國際多邊合作。
國際稅收協定:
(一)國際稅收協定及其種類
1.按參加國的多少,分為雙邊國際稅收協定和多邊國際稅收協定;
2.按其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大小,分為一般國際稅收協定和特定國際稅收協定。
(二)國際稅收協定的作用
1.體現主權國家之間相互尊重、平等協商的作用;
2.賦予本國居民履行跨國納稅義務的安金保障作用;
3.是適應國際經濟技術交流需要的產物。
(三)國際稅收協定范本
國際上最重要、影響力最大的兩個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即《OECD協定范本》;聯合國的《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即《UN協定范本》。
國際稅收協定范本有兩個特征:一是規范化;二是內容彈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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