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物權概述 |
第 2 頁:二、所有權 |
第 3 頁:三、用益物權 |
第 4 頁:四、擔保物權 |
第三十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三星)
1.物權: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2.物權與債權的關系
(1)聯(lián)系: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
(2)區(qū)別
物權 | 債權 |
絕對權(對世權):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 相對權(對人權):發(fā)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
支配權: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 請求權: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xié)助方可順利實現 |
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設定必須公示 | 約定主義: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不需要公示 |
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特定的物、有形的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客體 | 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 |
追及效力: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 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
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 1.對外優(yōu)先: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特例是“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2.對內優(yōu)先: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yōu)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
【例題-單】(2011)關于物權與債權區(qū)別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
B.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
C.物權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
D.物權具有優(yōu)先力和追及力,債權只有追及力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物權與債權的區(qū)別。物權具有優(yōu)先力和追及力,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力,所以選項D說法錯誤。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二星)
1.物權法定原則: 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變更及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chuàng)設。
2.一物一權原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注意1】可以有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如共有。
【注意2】可以有兩個以上的物權,但是不得設有兩個以上互相沖突和矛盾的物權。
3.物權公示原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和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包括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
(1)方法: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
(2)預告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fā)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三)物權的種類(二星)
標準 | 分類 | 概念 | 種類 |
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 | 自物權 | 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最完整、最充分 | 所有權 |
他物權 | 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間的物權。 | 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 |
他物權從設立目的的角度 | 用益物權 | 1.目的:實現物的使用價值 2.性質:多為獨立性的主權利 3.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 4.標的價值形態(tài)如發(fā)生變化,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影響 |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
擔保物權 | 1.目的:以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 2.性質:從權利,以此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3.標的物:不動產、動產、權利 4.物上代位性:標的物價值形態(tài)發(fā)生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以變化后的物為標的而繼續(xù)存在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
有無從屬性 | 主物權 | 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系 | 所有權等 |
從物權 | 從屬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 地役權、擔保物權 | |
發(fā)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 | 法定物權 | 法定物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發(fā)生的物權 | 留置權和法定抵押權 |
意定物權 | 依當事人的意思而發(fā)生的物權 | 質權、抵押權 | |
物權之存續(xù)有無期限 | 有期限物權 | 有存續(xù)期限的物權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無期限物權 | 沒有期限限制的物權 | 所有權 |
【例題-單】根據設立目的的不同,物權可以分為( )。
A.主物權和從物權
B.自物權和他物權
C.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D.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
【答案】C
【解析】從設立目的的角度可以將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四)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一星)
根據權利人保護物權請求的不同性質,可將各種保護物權的方法分為物權的保護方法和債權的保護方法。
1.物權的保護方法:指權利人通過行使各種物上請求權,或者通過提起確認物權之訴的方法保護物權。
(1)請求返還原物
(2)請求排除妨害
(3)消除危險
2.債權的保護方法: 只有當物權方法不能使物權得到完整的保護時,才適用債權方法。主要以賠償財產損失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復原狀、返還不當得利等。
3.兩種方法的主要區(qū)別
物權保護方法 | 債權保護方法 | |
根據不同 | 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 | 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
適用范圍不同 | 1.物權保護方法只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實際損失。 2.損害賠償的保護方法既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又適用于對債權的侵害。在保護物權時,采用損害賠償方法僅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已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 | |
目的不同 | 1.物權的保護方法,旨在恢復物權人對物權的客體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權利。 2.損害賠償的保護方法旨在補償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財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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