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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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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頁:第四章 財政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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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結算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與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特征與功能
票據的特征有:(1)票據是債券憑證和金錢憑證;(2)票據是設權證券;(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匯兌功能;(3)信用功能;(4)結算功能;(5)融資功能。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
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四)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五)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支票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互通使用。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其中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 10 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 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個月。
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確定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記載下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3.商業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的內容主要包括:(l)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包括:
(l)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
(2)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對匯票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